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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理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間因本院99年 度建字第25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年6月7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94, 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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