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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工程履約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8號 原   告 正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雄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吳雅貞律師       林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       吳典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履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 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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