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8號
原 告 正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忠雄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吳雅貞律師
林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
吳典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工程履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
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