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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工程履約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8號 原   告 正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雄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林雅芬律師       吳雅貞律師 複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       吳典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履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 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件尚有未明 瞭之處須予查明,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到院,繕本 逕寄對造: ㈠原告請求之堤心石數量係於何時填築完成。 ㈡原告在蚵殼挖除後,為何未向監造單位申請辦理收方檢測。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到院,繕本 逕寄對造: ㈠對於原告主張應依不合格率比例扣減B5類材料及其扣減比率 應為20%之意見。 ㈡97年11月、98年4月及98年6月之物價調整指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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