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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77號 原   告 瑞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瑞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怡菁律師 被   告 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銀湖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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