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77號
原 告 瑞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隆瑞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怡菁律師
被 告 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銀湖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