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立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昆鴻
被
上 訴 人 貫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煙南
上列
當事人間因99年度建字第34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46,5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