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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立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昆鴻 被上 訴 人 貫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煙南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建字第34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46,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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