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立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昆鴻
被
上 訴 人 貫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煙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