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
代理人 余念梓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得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亞股份有限公司、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
公司、亞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祖原、璞真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勤美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環宇世
宬股份有限公司、美商仙妮雷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上訴
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11萬675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32 萬6384元,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
工程處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323萬1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5萬6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