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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余念梓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得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亞股份有限公司、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 公司、亞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祖原、璞真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勤美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環宇世 宬股份有限公司、美商仙妮雷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上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11萬675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32 萬6384元,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 工程處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323萬1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5萬6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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