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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亞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 億3234萬8227元( 計算式:9911萬6754元+3323萬1473元=1億3234萬822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71萬1642元,扣除上訴人前繳1000元,尚欠171 萬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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