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亞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荊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 億3234萬8227元(
計算式:9911萬6754元+3323萬1473元=1億3234萬822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71萬1642元,扣除上訴人前繳1000元,尚欠171
萬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