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巨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仕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柏儒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274萬77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萬233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