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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巨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柏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274萬7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33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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