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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減少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演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 第43號減少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92,6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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