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演堂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
第43號減少
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92,65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8,62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