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一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仁康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陳尚程即尚程工程行負責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惠如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弘民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董惠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