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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一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康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尚程即尚程工程行負責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惠如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弘民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董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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