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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弘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尚程即尚 程工程行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7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7,94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6,3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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