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82號 原   告 高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發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複代理人  張紫翔 被   告 典華婚訂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齊國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11日 下午3 點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