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82號
原 告 高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銘發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紫翔
被 告 典華婚訂資源整
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齊國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素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11日
下午3 點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