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典華婚訂資源整
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齊珍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富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6 萬7,16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8,8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