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祖杰
訴訟代理人 蕭美玲
律師
李漢鑫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即原審
被告 大三元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邱靜惠
訴訟代理人 鄭 穎律師
黃雅俞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鎧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