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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16號 原   告 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昇平 原   告 証聲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延榮 原   告 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元 原   告 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琦 原   告 何繼源       周志華       賴麗美       章世和       曾思銘       賴晉楷       葉一麟       李銘杰 上列十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複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江健彰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忠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蔡行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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