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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16號 原   告 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昇平 原   告 証聲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延榮 原   告 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元 原   告 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琦 原   告 何繼源       周志華       賴麗美       章世和       曾思銘       賴晉楷       葉一麟       李銘杰 上列十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複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江健彰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忠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蔡行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上 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除原告李銘杰以外之其餘原告於採年金計費之使用報酬( 如八大、年代、緯來),扣除節目音樂部分百分之五十後 ,為何剩餘百分之五十之分配比例以93年6月10日(即原 證十三)分配金額之比例為依據,而非以請求年度(92年 、93 年)上開電視台全部廣告音樂總檔次與原告個人檔 次比例計算。 ㈡原告李銘杰於年金計費之使用報酬,為何係採單曲計算方 式,而非採取與其他原告相同之計算方式。 三、被告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91年至93年12月31日收取之使用報酬如何分配予各會員( 請詳細說明分配方式及計算方式),並提出各次分配之收 入及各會員受分配之金額。 ㈡請提出使用報酬之分配方法全文(自91年迄今)。 ㈢請說明92年八大及93年八大、年代、緯來使用貴會廣告音 樂會員音樂著作之總檔次及各會員之各別檔次。 ㈣請說明94年台視、中視、華視、民視、衛視、國家地理、 三立、中天、八大、TVBS、TVBS-N、TVBS-G、緯來各電視 台使用貴會會員之廣告音樂總檔次及各會員使用檔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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