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智字第16號
原 告 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昇平
原 告 証聲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延榮
原 告 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元
原 告 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琦
原 告 何繼源
周志華
賴麗美
章世和
曾思銘
賴晉楷
葉一麟
李銘杰
上列十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江健彰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忠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蔡行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上
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除原告李銘杰以外之其餘原告於採年金計費之使用報酬(
如八大、年代、緯來),扣除節目音樂部分百分之五十後
,為何剩餘百分之五十之分配比例以93年6月10日(即原
證十三)分配金額之比例為依據,
而非以請求年度(92年
、93 年)
上開電視台全部廣告音樂總檔次與原告個人檔
次比例計算。
㈡原告李銘杰於年金計費之使用報酬,為何係採單曲計算方
式,而非採取與其他原告相同之計算方式。
三、被告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91年至93年12月31日收取之使用報酬如何分配予各會員(
請詳細說明分配方式及計算方式),並提出各次分配之收
入及各會員受分配之金額。
㈡請提出使用報酬之分配方法全文(自91年
迄今)。
㈢請說明92年八大及93年八大、年代、緯來使用貴會廣告音
樂會員音樂著作之總檔次及各會員之各別檔次。
㈣請說明94年台視、中視、華視、民視、衛視、國家地理、
三立、中天、八大、TVBS、TVBS-N、TVBS-G、緯來各電視
台使用貴會會員之廣告音樂總檔次及各會員使用檔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