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
代理人 蔡清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等給付
報酬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壹拾叁萬
貳仟肆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貳
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