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王泰昌
許恩得
詹茂焜
洪震玫
余任芳
上五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上五人共同
複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
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反訴被告 指南書局有限公司
之5
法定代理人 黃秋玉
訴訟代理人 金再興
何兆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