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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著作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泰昌       許恩得       詹茂焜       洪震玫       余任芳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上五人共同 複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反訴被告  指南書局有限公司             之5 法定代理人 黃秋玉 訴訟代理人 金再興       何兆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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