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海商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海商字第43號 原   告 TPC Korea CO., Ltd. 法定代理人 Shin-Jeon. 訴訟代理人 劉思廷律師 複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被   告 海瀧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見松 被   告 Tri-Star . 法定代理人 Chen,Shu-.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Chen,Shu-Lun(陳淑倫)為被告Tri-Star Marine Transportation Inc.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 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查被告Tri-Star Marine Transportation Inc.(以下稱Tri- Star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99年12月19日 變更為Chen,Shu-Lun(陳淑倫),有董事就任同意書及登記資 料在卷可稽,因Chen, Shu-Lun(陳淑倫)未為Tri-Star 公 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其為Tri-Star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