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海商字第43號
原 告 TPC Korea CO., Ltd.
法定
代理人 Shin-Jeon.
訴訟代理人 劉思廷
律師
複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被 告 海瀧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見松
被 告 Tri-Star .
法定代理人 Chen,Shu-.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四
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