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海商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海商字第9號 原   告 同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海商上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所以向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係因訴外人臺 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系爭運送契約所涉之受損貨物( 由原告承攬運送後,轉由被告實際運送),向原告及被告請 求損害賠償,該案仍在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海商上字第8號 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原告為承攬運送業者,其損害之可能 ,係在於對他人債務之負擔,故在另案判決確定前,原告無 法確定是否受有損害,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 法院99年度海商上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