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海商字第9號
原 告 同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麗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海商上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所以向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係因訴外人臺
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
系爭運送契約所涉之受損貨物(
由原告
承攬運送後,轉由被告實際運送),向原告及被告請
求損害賠償,該案仍在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海商上字第8號
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原告為承攬運送業者,其損害之可能
,係在於對他人債務之負擔,故在另案判決確定前,原告無
法確定是否受有損害,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
法院99年度海商上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之
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