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消字第17號
原 告 黃梅
訴訟
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嚴心吟律師
陳怡君律師
被 告 潘素英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被 告 東洋歐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盛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受 告知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潘素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潘素英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元或等值之臺灣銀行無記名
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潘素英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潘素
英如以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就
兩造之訴訟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
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
將
訴訟告知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
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第6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
告東洋歐帝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洋歐帝克公司)於民國
101 年8 月29日具狀陳稱: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經銷訴外人
旺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科公司)之電解水生成器(
下稱
系爭飲水機),該公司有關之產品向第三人第一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第一產險公司)投保產品責任險,
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屬意外事故,並在第一產險公司承保範
圍內,故本件訴訟於受告知人自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爰聲請
本院將本件訴訟告知第三人第一產險公司,並請其參加訴訟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4頁、第65頁)。
嗣經本院依法告知訴
訟(見本院卷二第91頁),
惟受告知人第一產險公司並未於
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且未聲明參加訴訟,僅以101 年9 月26
日一產意字第0000000 號函表示:如本件原告所受財物損失
係因旺科公司製造之產品瑕疵所致,依保險契約之約定,於
保險金額範圍內當負賠償之責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3頁),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坐落於臺北市○○區○○○路○ 段○○○ 號鳳凰大樓7 樓之 7
及7 樓之8 (下稱系爭住處)為原告所有,系爭住處上層即
同棟鳳凰大樓9 樓之7 之住戶,為被告潘素英所有。原告與
訴外人周文宏於97年9 月1 日晚間11時許返回系爭住處,發
現因上層房屋即被告潘素英房屋滲漏大量水至原告系爭住處
,造成原告系爭住處之天花板吸水過重崩落、龜裂剝落,導
致管線外露,地板泡水潮濕且多處些起,牆壁鼓膨且油漆剝
落,家具泡水變形甚至腐爛,家電泡水故障無法修復,原告
之衣服、帽子及鞋子等亦因泡水而褪色、變形,受有髒污、
惡臭,造成原告受有如附表一「衣物損失明細表」、附表二
「家具家電等物品損失明細表」之損失,共計新臺幣(下同
)6,188,810 元。
㈡被告潘素英未於系爭飲水機進水管脫落時立即處理修繕,造
成自來水持續滲漏至原告住處超過2 日,致原告住宅及物品
嚴重受損,為過失不法侵害原告
所有權、財產權,並違反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0條第1 項規定,
被告潘素英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規定,
應對原告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主張為選擇合併,請
求擇一為原告勝訴判決。又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進口、販售
之系爭飲水機進水管爆裂脫落,造成自來水溢流至原告住處
,致原告之房屋及物品受有損害,故系爭飲水機並不符合當
時科技或專業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依
民法第191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 項、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9 條等規定,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
責。此外,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與被告潘素英均與原告之損
害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自應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負連帶賠償責任。再者,因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輸入之系爭
飲水機進水管爆裂、脫落,被告潘素英未立即修繕處理,致
自來水溢流至原告住處,造成原告住處潮濕、發霉、散發惡
臭味,原告之住居安寧、居住環境品質等受損,造成原告精
神上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非財產上損害500,000元。
㈢
並聲明:⑴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6,688,810 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⑵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之臺灣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
擔保後,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潘素英則以:
㈠被告潘素英與原告係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 段○○
○ 號9 樓之7 及7 樓之7 (含7 樓之8 建物)之鄰居。被告
潘素英係於97年8 月29日委請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到府更換
安裝於廚房流理台下方櫥櫃內之系爭飲水機濾心,並非於97
年8 月19日安裝。惟因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更換濾心安裝不
慎或疏忽未檢出連接頭老化,致自來水發生滲漏情形,被告
潘素英於同年月30日上午9 時許,經管理員通知反映漏水後
,始發現上述自來水滲漏情事,被告潘素英
旋即鎖緊住處自
來水供水閥,並通知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到場檢修滲漏,原
告於97年9 月1 日返國獲悉曾發生滲漏情形後,即於同年月
2 日邀被告潘素英至伊住處巡視,被告潘素英僅發現原告天
花板及臥床留有些許水漬痕跡。
㈡被告潘素英係於92年8 月間向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購置系爭
飲水機,其後無論更換濾心及檢修均係由被告東洋歐帝克公
司
承攬施作,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為系爭飲水機買賣維修專
業廠商,倘系爭飲水機有零件必須汰舊更新,被告東洋歐帝
克公司有
適時向被告潘素英提出更換零件建議之義務。被告
東洋歐帝克公司如僅其所述為系爭飲水機檢測水質及更換濾
芯,則何來保養,又豈有製作保養紀錄卡之必要,被告東洋
歐帝克公司所辯不實。
是以,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於97年 8
月29日至被告潘素英處更換安裝濾心時,未能發現系爭飲水
機水管連接頭有老化不能使用情形,豈能對被告潘素英賦予
判斷系爭飲水機零件良窳能力優於專業之期待,依民法第18
9 條規定,被告潘素英對於原告因系爭飲水機漏水所致損害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況系爭飲水機漏水係發生於被告潘素
英睡眠之中,亦無從期待被告潘素英於損害發生前預為阻止
滲水進入原告住處,是被告潘素英對於原告損害之發生並無
故意或過失。
㈢原告住處面向臺北市○○區○○○路之窗台,均有自行施作
外推施工之事實,復
觀諸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於建定報告第41
頁、第42頁所附原告住處拍攝內容之位置勘查索引示意圖,
所涉漏水照片位置均集中於原告外推窗附近,與被告潘素英
住處漏水位置相距甚遠,其住處滲水水漬及損害究係因外推
窗漏水所致,抑或因系爭飲水機漏水所致,尚有疑義,在被
告會勘提出質疑後,仍然一併將所有滲水水漬及損害認列為
系爭飲水機漏水所致,其鑑定態度已有忽視被告等權益而偏
頗於原告之嫌。且原告住處為屋齡30年之建物,臺北市建築
師公會未計算材料折舊而認列房屋損害修費用共968,643 元
,
顯有過高。
㈣就原告附表一所列各項衣物及家具家電等物品損失,被告潘
素英否認單價之真正,亦否認係因滲水造成,
縱有衣物及家
具家電因滲水而沾濕,亦非達毀損不
堪使用之狀態,況該衣
物及家具家電並非新品,不能逕依新品計價。依據財團法人
臺灣經濟技術研究所鑑定結果,原告衣物修繕費用19,220元
,及家具、家電等物品修繕費用41,000元,共計60,220元,
被告潘素英認為
上開損壞並非系爭飲水機漏水所致,且因該
鑑定並未計算物品之折舊,該鑑定所列之金額亦有過高,至
於鑑定報告中所計列之衣物推估殘值、家具及家電等物品推
估殘值等欄,均與原告所受損害無關,不足作為本件事實認
定之證據。此外,本件滲水事故發生時間極為短暫,其後亦
未再發生相類情形,原告請求
精神慰撫金500,000 元,實非
有理。縱認被告潘素英對於原告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惟
原告於97年9 月1 日返台後,不儘速擦拭去除室內裝修、電
器、家具、衣物等物品上之水漬,亦未要求被告潘素英或東
洋歐帝克公司代為整理收拾沁水現場,任憑
前揭物品遭受水
漬侵害而擴大損害,顯有故意任損失擴大之情事,原告對於
其損害之擴大應負絕大部分之責任,依民法第217 條第1 項
規定,自應減輕被告等之給付義務。
㈤並聲明:⑴駁回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⑵如受不利之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則以:
㈠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於92年8 月4 日提供系爭飲水機由被告
潘素英使用,至本事件發生時,業已將近5 年,
期間並未發
生任何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被告所提供之系爭飲水機已符
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既得確保消費
者健康安全,縱消費者受有損害,惟因已超出企業經營者所
得預見,自難遽令負賠償責任。本件漏水事件係因系爭飲水
機與自來水管之接頭脫落所致,按被告所提供系爭飲水機之
接頭並無任何瑕疵,且保固期間為1 年,該保固期業已經過
,另被告潘素英並未委託被告歐帝克公司進行維修之工作,
僅就濾心作更換,而更換濾心時,並不會對於接頭部分有任
何移動或影響,就此部分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並無任何責任
。又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於97年8 月19日至被告潘素英更換
濾心,並非被告潘素英
所稱之97年8 月29日,更換濾心時間
與漏水時間業已相差10日之久,若係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更
換濾心而使接頭部分有所移動或影響,並不會遲至同年8 月
29日才發生漏水之情形,就此部分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並無
任何責任。
㈡兩造房屋建造登記日期為64年7 月29日,確定漏水日期為97
年8 月29日,故其使用年數約為33年,依中華民國
不動產估
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4 號公報公告之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
及建物殘餘價格率,住宅用鋼筋混凝土之經濟耐用年數為50
年、殘餘價格率為10% ,而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修復費用
為968,643 元,依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7 款
及第8 款規定,經核算累計折舊為天花板修復折舊 626,769
元(計算式:968,643 元×33÷51=626,769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以下同),是本件扣除折舊後,修復之費用為341,
874 元。另有關衣物、家具、家電等財產部分,原告所使用
之時間業已久遠,且無法提出購買證明或是使用年限之證明
,而鑑定單位並無法計算其所受損害之金額,就財團法人臺
灣經濟技術研究所推估之修繕費用60,220元部分,被告不再
主張折舊之折抵。然就所推估之殘值,並非所受之損害。此
外,該房屋原告本就要重新裝潢,且其經年在國外,並無使
用該房屋,原告請求非財產之損失,顯無依據。
㈢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益之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為臺北市○○區○○○路○ 段○○○ 號7 樓之7 、7 樓之
8 之所有權人及住戶,被告潘素英則為臺北市○○區○○○
路○ 段○○○ 號9 樓之7 之住戶。
㈡被告潘素英係於92年8 月間向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購置系爭
飲水機,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曾於97年8 月間至被告潘素英
上開住處更換濾芯。
㈢被告潘素英於97年8 月30日上午經管理員通知反映漏水後,
始發現系爭飲水機進水管接頭脫落,造成自來水溢流滲漏。
㈣原告於97年9 月1 日返國獲悉曾發生滲漏情形後,即於同年
月2 日邀被告潘素英至伊住處巡視。
㈤原告係於97年8月12日出境,97年9月1日返回系爭住處。
五、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進口、販售之系爭飲水機進水
管爆裂脫落,且被告潘素英未立即修繕,造成自來水溢流至
原告住處,致原告之房屋及物品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85 條、第191 條之1 第1 項前
段、第4 項、第195 條第1 項、
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1 項
、第3 項、第9 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等
情,為被告等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院應審究者
為:
㈠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係於97年8 月19日或同年月29日至被告
潘素英住處更換系爭飲水機濾心?
㈡原告本件主張之漏水、泡水等損害,是否係因被告潘素英 9
樓之7 住處之系爭飲水機漏水後積水往下滲漏所致?
㈢原告若受有損害,其損害金額為何?
㈣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請求被告潘素英負
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㈤原告依民法第191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 項、消費者保護
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9 條請求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
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㈥被告潘素英及東洋歐帝克公司是否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規
定對原告之財產上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㈦原告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潘素英
及東洋歐帝克公司對於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有無理由?
㈧原告對於本件事故損害之發生與擴大,有無民法第217 條
與
有過失規定之適用?
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係於97年8 月19日或同年月29日至被告
潘素英住處更換系爭飲水機濾心?
⑴被告潘素英於本院審理時具狀答辯指稱:伊於97年8 月29
日委請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至其住處更換安裝於廚房流理
臺下方櫥櫃內之系爭飲水機濾心,惟因被告東洋歐帝克公
司更換濾蕊安裝不慎,致自來水發生滲漏情形等語(見本
院卷一第133 頁)。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則辯稱:被告公
司至被告潘素英住處更換系爭飲水機濾心時間為97年8 月
19 日 ,非被告潘素英所稱之97年8 月29日,更換濾心時
間與漏水時間相差10日之久,若係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更
換濾心而使系爭飲水機接頭部分有所移動或影響,應不會
遲至8 月29日始發生漏水情形等語,並提出上有被告潘素
英女兒潘愛琍簽名之東洋歐帝克公司銷貨單1 紙為憑(見
本院卷一第200 頁、第201 頁、第223 頁)。
⑵依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前揭提出之銷貨單
正本,上載銷貨
日期:097/08/19 ,並有客戶簽章欄:「潘愛琍」字樣(
見本院卷一第223 頁)明確。被告潘素英就被告東洋歐帝
克公司提出之銷貨單正本部分雖辯稱:「潘愛琍」之「愛
琍」兩字,係被告潘素英之英文名之譯音,被告潘素英固
然曾以「潘愛琍」名義簽收文件,但該銷貨單上之「潘愛
琍」署名,並非被告潘素英或子女簽署。
退萬步言,縱認
銷貨單並非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臨訟造做,依據銷貨單下
方依序列載「製表」、「承辦人」、「倉管」、「會計」
、「主管」等欄位並逐一用印等情觀之,
足徵該銷貨單係
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內部管控貨物之文書資料,
易言之,
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在銷貨前,係先由製表人填載銷貨單
,交付承辦人至倉管提領貨物,再經會計及主管核章後,
始前往消費者安置飲水機之地點實施更換維護工作,故銷
貨單上之「潘愛琍」署名前「8/19」之記載,應係製表人
高綾櫻97年8 月19日製表後填載之製表日期,並非被告東
洋歐帝克公司派員前往被告潘素英住處更換濾心後,由被
告潘素英填載之日期
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42 頁至第 243
頁)。然查:
①被告潘素英
自承「潘愛琍」係其英文名之譯音,已如前
述,此顯非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所能得悉,否則被告東
洋歐帝克公司當無誤認「潘愛琍」係被告潘素英女兒之
理(見本院卷一第200 頁)。且若前開銷貨單之「潘愛
琍」署名係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或他人臨訟偽造者,
揆
諸常情,在前開銷貨單上簽署之姓名應係「潘素英」,
而非「潘愛琍」,方屬合理。而被告潘素英僅辯稱「潘
愛琍署名,並非被告潘素英或子女簽署」云云,卻未進
而指摘該「潘愛琍」署名係他人所偽造者,亦已有可疑
。再者就前開銷貨單客戶簽章欄上「潘愛琍」之筆跡(
見本院卷一第223 頁),與99年6 月23日民事
委任狀(
見本院卷一第138 頁)
委任人欄被告潘素英書寫之「潘
素英(即潘法然)」字跡,經以肉眼比對結果,其中「
潘」字部分,兩者之筆跡結構、運筆順序、筆劃與書寫
特徵,均屬相同。基此,足認前開銷貨單上客戶簽章欄
之「潘愛琍」係被告潘素英親筆書寫,
洵堪確定,被告
潘素英辯稱非其本人或子女簽署云云,殊不足取。
②又前開銷貨單上載:「付款條件:現金交易」、「稅前
合計:200 」、「
營業稅額:10」、「應收總計: 210
」、「未收金額:210 」、「已收金額:200 」、「送
貨方式:親送」、「業務人員:陳仲豪」,並於該銷貨
單下方依序列載「製表」、「承辦人」、「倉管」、「
會計」、「主管」等欄位,其中「製表」載「高綾櫻」
,承辦人載「仲豪」(見本院卷一第223 頁)。亦即前
開銷貨單
所載產品係由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之承辦人陳
仲豪以親送及現金交易方式為之。前開銷貨單上除「已
收金額」欄係以手寫方式記載「200 」外,並另以手寫
方式記載:「PH 10.1 8.1 ;TDS 94 70 ;ORP -430 +
350 」等數據字樣。此
參諸被告潘素英於103 年2 月10
日民事辯論意旨狀所附被證二之「TOYO東洋歐帝克公司
客戶保養紀錄卡」(見本院卷二第232 頁;臺北市建築
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58頁)「服務紀錄」欄載有:「日
期:97.08.19;服務內容:PP*200 PH= 8.1 TDS =70 O
RP=350->PH=10.1 TDS=94 ORP=-430 ;服務人員:TOYO
97.8.20.陳仲豪」,而
上揭「TOYO東洋歐帝克公司客戶
保養紀錄卡」
乃被告潘素英所不爭執並據以為本件證據
資料(見本院卷二第226 頁),前開銷貨單上另以手寫
方式記載之「PH 10.1 8.1 ;TDS 94 70 ;ORP -430 +
350 」等數據,復與上揭「TOYO東洋歐帝克公司客戶保
養紀錄卡」之記載內容完全相符一致,該等數據顯須被
告東洋歐帝克公司承辦人陳仲豪前往被告潘素英住處換
裝系爭飲水機濾心時始得據以查悉,被告潘素英就前開
數據既未爭執,亦未舉證證明該等數據有何虛偽作假情
事,是其辯稱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係於97年8 月29日至
其住處更換系爭飲水機濾心云云,即有可議。再者,前
開銷貨單下方係依序列載「製表」、「承辦人」、「倉
管」、「會計」、「主管」等欄位,並於備註欄記載:
「1.貨款未全部兌現前,貨物所有權仍歸本公司所有。
2.如有疑問請於收貨日起三日內提出,否則視同接受本
單所載事項」等字樣(見本院卷一第223 頁),顯見作
業流程應係前開銷貨單經高綾櫻製表完成後,交由承辦
人陳仲豪前往被告潘素英住處送貨安裝及現金收帳,待
收取款項
無訛,即逐級層報倉管、會計、主管,始有稽
察、考核及管控之效。否則若如被告潘素英辯稱之「係
先由製表人填載銷貨單,交付承辦人至倉管提領貨物,
再經會計及主管核章後,始前往消費者安置飲水機之地
點實施更換維護工作」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43 頁),
亦即須會計、總經理均用印完畢後,方由承辦人陳仲豪
前往被告潘素英住處交貨安裝收款,則會計部門如何事
後認定本件貨款確已繳清入帳,總經理主管階層又如何
據以判定前開銷貨單已履行完畢,而前開銷貨單「承辦
人」欄位豈非應列在「製表」、「倉管」、「會計」、
「主管」之後,始得彰顯依次辦理之前後順序?是其繆
誤,
至為灼然。
⑶準此,
堪認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主張其係於97年8 月19日
至被告潘素英住處更換系爭飲水機濾心等語,與事實相符
,應足採信,而被告潘素英辯稱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係於
97年8 月29日至其住處更換系爭飲水機濾心云云,則屬無
據,
不足採信。
㈡原告本件主張之漏水、泡水等損害,是否係因被告潘素英 9
樓之7 住處之系爭飲水機漏水後積水往下滲漏所致?
⑴查證人即鳳凰大廈管理委員李茂松於本院審理時
結證稱:
「在97年9 月間,印象中是黃梅或周文宏曾經找我到7 樓
說淹水的事情」、「我有去黃梅家查看,天花板有變形,
不只一處,天花板變形的部分附近有滴水現象,地板我沒
有很注意,冷氣機附近有滴水,黃梅要開冷氣,我要她不
要開免得發生危險」、「2 年前的8 月30日星期六,我們
5 樓管道間有一點點滴水現象,因為那天剛好我們配合的
水電老闆來處理另外其他事情,順便請他看,到頂樓去看
,9 樓之8 的水錶轉的很快,通常星期六一般而言都沒上
班,該水錶不太正常,就去潘素英家按鈴,通知她,潘素
英開門後,我就看到地板上有一些積水,我判斷約有1 、
2 公分,但當時沒有詳細看她家的情形,水電老闆馬上查
看,不知飲水機還是濾水器接管有脫落的現象,水電老闆
就將飲水機開關關起來」、「是水電老闆發現幫忙關水,
我是陪同在那邊」、「星期六發生此事,黃梅是星期一晚
上回國,回來之後可能很晚,第二天早上就通知我,就去
看她家漏水情形」、「第一次會同去看時,黃梅有跟我說
,她的畫作剛好送去大陸參展沒有損失,有提到她的旗袍
有受損,有些電器有損壞的現象」、「到潘素英家中,讓
我注意到的是地面上有水,漏水的地方根據水電老闆說是
飲水機脫落,水電老闆處理時,我在現場」等語明確(見
本院卷一第193 頁反面至第194 頁)。
⑵證人即原告個人助理周文宏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97
年8 月間有陪黃梅去大陸參展,是8 月12日去,9 月1 日
晚上回來,回來時間是晚上11點過後,因為大門11點關門
,我們請守衛開鳳凰大廈1 樓大門的,我是與黃梅一起回
到她住處」、「進門就看到地上有積水,我看到708 有積
水」、「天花板的礦纖受到泡水有下沈的情形,當時有滴
水」、「因為707 、708 是互通的,708 是公司辦公室,
707 是黃梅的住家,所以我們就馬上巡視707 、708 的樓
上及樓下,當時看到地上都是水,8 樓礦纖天花板整個塌
陷掉下來掉到地上,木作天花板也都在滴水,也就是說 7
、8 樓地板有積水,7 、8 樓的天花板也都有水在滴落下
來」、「除了天花板、地板外,例如家電、冰箱、電視、
桌椅、櫥櫃、床、衣櫃、衣服都有受損,水到處流,所在
區域都會受到水滴到的情況」、「潘素英有說飲水機漏水
」、「8 月12日到9 月1 日屋子沒有其他人進入,黃梅的
先生這期間都在美國」、「進入7 樓的情況是多處積水,
並非全面淹水,8 樓也是一樣的情況」等語
綦詳(見本院
卷一第195 頁至第196頁反面)。
⑶被告潘素英於本院審理時具狀自承:「本件自來水滲漏事
故係發生於00年0 月00日被告潘素英睡眠中」、「被告潘
素英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路○ 段○○○ 號9 樓之7 房
屋廚房下方飲水機滲漏自來水的時間,應係自97年8 月29
日15時許至97年8 月30日9 時止這段期間,期間約16小時
」等語,有被告潘素英99年6 月25日民事
答辯狀、99年11
月10日民事
陳報狀各1 紙在卷
可稽,應可確認(見本院卷
一第133 頁、第238 頁)。
⑷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00 年9 月2 日(100) 鑑字第1840
號鑑定報告書(隨卷外放)載:
①按本件發生自來水連續溢流時間若係自97年8 月29日PM
3 時至8 月30日AM9 時,計有17~18 小時,依附件九廚
下型電解水生成器TYU-51X (即系爭飲水機)設置圖示
,以6 公升/分鐘定流量計算被告200 號9 樓之7 及之
8 號(九層部分)室內積水後且在尚未滲漏至直下層的
前提下,經本鑑定所研判淹水範圍面積內之淹水高度計
算將可達到5.8 公分(計算式為:17小時×60分鐘/小
時×6 公升/分鐘=6,120 公升;6,12 0公升×1 立方
公尺/1,000 公升÷104.84平方公尺=0.058 公尺=5.
8 公分)(見鑑定報告書第6 頁、第49頁)。
②經鑑定勘查被告(潘素英)房屋之地坪裝修及高程,其
飯廳出入口磁磚地坪與起居室、通道間木作地坪為順平
狀況,其於交接處與鄰近範圍有多處縫隙,凹陷及孔洞
的情形,連續溢流而出的水勢必由飯廳地面向室內其他
空間淹漫可得
佐證(見鑑定報告書第6 頁)。
③復勘查原告8 樓房屋其位於被告(潘素英)9 樓房屋木
作地坪直下方之平頂,樑面可見到有多處水漬、白華情
形,即為積水循樓版混凝土縫隙、管道間孔洞等途徑漸
次滲漏直下層產生之跡證,之後8 樓滲水又從其塑膠地
磚接縫處滲入樓版混凝土縫隙、排水管與管道間周遭孔
洞,7 樓頂版接線盒與天花板內部電氣、照明、空調等
設施管線再次向下滲漏,所導致系爭嚴重漏水事件(見
鑑定報告書第6 頁)。
⑸被告潘素英雖辯稱:原告系爭住處滲水水漬及損害,究係
因為其外推設置景觀窗滲水造成,抑或因為系爭飲水機漏
水所致,尚待詳加分明後再為論斷責任歸屬云云(見本院
卷二第11頁、第228 頁)。
惟查本件於97年8 月28日至同
年月31日間,原告系爭住處坐落之臺北市之降雨量為0 ,
有卷附之2008年臺北氣象站逐日雨量資料1 紙
可佐(見本
院卷二第15頁),且前揭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亦
明確表示本件滲水事件發生,乃被告潘素英9 樓房屋之積
水循樓版混凝土縫隙、管道間孔洞等途徑漸次滲漏直下層
所致(見鑑定報告書第6 頁),故被告潘素英辯稱係本件
損害因原告系爭住處外推設置景觀窗滲水造成云云,顯不
可採。
⑹
衡酌上開證人李茂松、周文宏之證述內容相互以觀,
渠等
證詞
彼此並無扞格之處,且被告潘素英亦自承本件有系爭
飲水機滲漏自來水情事,詳如前述,是證人李茂松、周文
宏之前開
證言,應可採信。而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
書業明確指出本件係因被告潘素英9 樓房屋積水循樓版混
凝土縫隙、管道間孔洞等途徑漸次滲漏直下層,再由8 樓
滲水又從其塑膠地磚接縫處滲入樓版混凝土縫隙、排水管
與管道間周遭孔洞,7 樓頂版接線盒與天花板內部電氣、
照明、空調等設施管線再次向下滲漏,而導致嚴重漏水事
件,亦如前述。基此,足認本件原告主張之漏水、泡水等
損害,係因被告潘素英住處之系爭飲水機漏水後積水往下
滲漏所致乙情,洵可確定。
㈢原告若受有損害,其損害金額為何?
⑴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 項情形,
債權人得
請求支付
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
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又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
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
失利益,民法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第215 條、第21
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就修理材料
,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方屬
必要費用(最高法院77年
第9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⑵就建物修繕費用部分:
①本件經本院囑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就原告系爭住處內之
裝潢等因滲漏水損壞部分所需修復費用進行估價,並經
鑑定人會同兩造前後5 次到場進行勘查後,依據系爭住
處損壞情形及臺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
進行估價,有前開鑑定報告書
可參,是其估價結果自足
以採為系爭住處漏水狀況修復金額之判斷基礎。
②依前開鑑定報告書載,其中項次5 、13、19、25、32、
39、46、54為拆除運棄費用,項次55為樓層地板鋼筋泡
水鏽蝕結構補強費用,項次56為雜項工程,項次57為全
屋清潔費用,項次58為工程管理費(合計為291,447 元
)部分,均無設備重新施作情形,應無折舊問題,是原
告此部分請求,
即屬有據。
③至前開鑑定報告書中扣除前②項所列項次以外之其他項
次部分,均屬固定性之附屬設備,無單獨之使用價值。
依行政院發布86年12月30日台86財字第52051 號令修正
發布並於87年1 月1 日施行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說明
第4 項載:「本表所列固定資產,係指全新者而言。固
定性之附屬設備無單獨使用價值者,其耐用年數隨其主
要設備」,而本件原告系爭住處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
有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1 紙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一第42頁),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1 類房
屋建築及設備、第1 項房屋建築、號碼1011,其耐用年
數為50年,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款
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
數合計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
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
1 月者,以月計。而本件原告系爭住處建物係於76年 5
月16日完成登記(見本院卷一第42頁),依前開方法計
算至97年8 月29日損害發生時已使用約21年,依平均法
及每年折舊50分之1 之折舊率計算,則此部分原告得請
求賠償之必要修復費用為369,750 元【計算式:637,50
0 元×(1 -21/50 )=369,750 元】,另加計營業稅
18,488元,則本件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679,68
5 元(計算式:291,447 元+369,750 元+18,488元=
679,685 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⑶就衣物及家電、家具部分:
①本件原告主張衣物類請求之金額為1,066,181 元(即可
以修復者推估修繕費用19,220元,加上難以回復原狀者
減少之價額1,046,961 元之總和)、家電及家具類請求
之金額為496,550 元(即可以修復者推估修繕費用41,0
00元,加上難以回復原狀者減少之價額455,550 元之總
和)(見本院卷二第218 頁反面、第219 頁),以上合
計為1,562,731 元(1,066,181 元+496,550 元=1,56
2,731 元)。原告前揭主張,依附表一、二內容,及財
團法人臺灣經濟技術研究所(下稱臺灣經濟技術研究所
)100 年5 月25日鑑定研究報告書(隨卷外放)第34頁
至第51頁載,固屬有據。惟系爭衣物及家電、家具,並
無法逐一認定其購買年限及新舊,本院綜合估定其已使
用2 年,
參酌行政院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19項
號碼3193細目工具、器具之耐用年數為5 年,按定率折
舊法扣除2 年之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應為937,63
9 元(1,562,731 元×3/5 =937,639 元),逾此部分
之請求則無理由。
②關於原告請求洗衣費用54,360元部分(見本院卷二第21
8 頁反面),依前揭臺灣經濟技術研究所鑑定研究報告
書第參章「鑑定過程」第貳項「鑑定原則」第二款載:
「
本案鑑定計算受損衣物部分,如經修復或乾洗後,可
回復至接近原可能保存狀態,以及僅請求清潔費者,本
所
予以計算至97年8 月29日之修復或乾洗費用」(見鑑
定研究報告書第4 頁),是前①項原告衣物類請求之「
可以修復者推估修繕費用19,220元」,即已包括系爭衣
物之洗衣費用在內,原告對此並未爭執,且以該鑑定研
究報告書所載較為可採,故原告請求洗衣費用54,360元
部分,
即屬無據。
③另原告主張前開臺灣經濟技術研究所鑑定研究報告書中
,關於音響、電腦、空調管線與冷氣設備、攝錄影機、
數位投影機部分,鑑定結果並不合理云云(見本院卷二
第219 頁)。
經查臺灣經濟技術研究所實施本件鑑定,
係於100 年5 月25日起派員會同兩造於原告系爭住處,
進行現況之勘查鑑定作業(見鑑定研究報告書第4 頁)
,其鑑定結果應為可採。而原告對於音響、電腦、空調
管線與冷氣設備、攝錄影機、數位投影機部分,前開鑑
定研究報告書鑑定結果究有何不合理情事,並未舉證證
明
以實其說,僅泛稱「該等品項均為家電,經歷嚴重滲
漏、泡水後均無法修復、無法使用,鑑定結果卻認該等
品項無法計算殘值或殘值成數高,不合理」云云,於法
難謂有據。
④又原告主張臺灣經濟技術研究所認為原告衣物、家具、
家電等無法判斷損害者共計1,798,760 元,並稱無法從
照片判斷此等物品是否損壞,惟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之鑑定,原告住處確實因被告潘素英樓上積水直下滲漏
而嚴重受損,故此等物品確實因泡水毀損,請本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該部分之金額云云(見本院
卷二第219 頁反面)。惟查臺灣經濟技術研究所鑑定研
究報告書第參章「鑑定過程」第壹項「鑑定原則」第一
款明載:「本案鑑定計算受損物品折舊部分,係基於『
物品受損前為完整且可使用的,在沒有其他可見的缺失
』之前提下,就原告所提供之DVD 及照片內容,佐以本
所現場勘查現況,
推定物品受損之情形;如無法從原告
所提供之DVD 或照片或現況判斷是否係因漏水造成之損
壞,或無法確認數量時,則該項物品不予以鑑定(因無
法鑑定,故無法計算損失或修復金額)」(見鑑定研究
報告書第4 頁)。亦即就數量已確定之物品部分,臺灣
經濟技術研究所不予鑑定原因,係該項物品無法從原告
所提供之DVD 或照片或現況判斷是否係因漏水造成之損
壞。而依前開鑑定研究報告書第34頁至第51頁載,除其
中衣物部分編號315 「衣帽一堆」、316 「送洗衣物一
堆」及317 「送洗衣物一堆」,無法確認數量外(見鑑
定研究報告書第48頁),其餘衣物、家具、家電部分,
數量確定,均未有「無法確認數量」情事,參諸前開鑑
定研究報告書說明,顯證該等數量確定之衣物、家具及
家電物品,其未予鑑定原因,在於無法判斷是否係漏水
造成損壞之故。是原告既未舉證證明該等物品確實係因
被告潘素英系爭飲水機漏水致遭受泡水毀損,則其請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該部分之金額云云,
自
屬無據,應無理由。至前開衣物部分編號316 「送洗衣
物一堆」及317 「送洗衣物一堆」,
業據原告提出98年
5 月6 日耀儷乾洗商店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載洗衣費10
,000元,及98年6 月8 日耀儷乾洗商店免用統一發票收
據上載洗衣費15,060元
可憑(見本院卷一第71頁、第73
頁),而前開送洗衣物部分復未經臺灣經濟技術研究所
鑑定研究報告書列入推估修繕費用範圍,而認定無法計
算(見鑑定研究報告書第48頁),堪認原告此部分之請
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再前開衣物部分編號315 「衣
帽一堆」部分,既未能逐一認定其購買年限及新舊,本
院綜合估定已使用2 年,參酌行政院頒布之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第19項號碼3193細目工具、器具之耐用年數為
5 年,按定率折舊法扣除2 年之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
金額應為12,000元(20,000元×3/5 =12,000元),逾
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㈣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請求被告潘素
英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⑵查原告系爭住處之建築、衣物、家電及家具等,因被告潘
素英住處系爭飲水機漏水,積水往下滲漏,致遭受損害等
情,業據證人李茂松、周文宏證述在卷,復為被告潘素英
所自承,並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00 年9 月2 日(100)
鑑字第1840號鑑定報告書、臺灣經濟技術研究所100 年 5
月25日鑑定研究報告書隨卷可佐,詳如前述,故原告主張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請求被告潘素英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為有理由。
⑶被告潘素英雖辯稱:「被告潘素英係於92年8 月間向被告
東洋歐帝克公司購置系爭飲水機,其後無論更換濾心及檢
修均係由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承攬施作,被告東洋歐帝克
公司為飲水機買賣維修專業廠商,倘系爭飲水機有零件必
須汰舊更新,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有適時向被告潘素英提
出更換零件建議之義務,此觀諸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提供
予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之系爭飲水機鑑定參考資料中,隨附
有保養紀錄卡
在卷可稽,可以證明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確
係承攬系爭飲水機之檢修維護等保養工作。蓋所謂保養,
乃維持整個機器設備能夠繼續依照生產計畫操作之意,被
告東洋歐帝克公司倘僅如其所述為系爭飲水機檢測水質及
更換濾心,則何來保養可言,又豈有製作保養紀錄卡之必
要」、「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為飲水機專業廠商,被告東
洋歐帝克公司於97年8 月29日至被告潘素英住處更換安裝
濾心時,尚且未能發現系爭飲水機水管連接頭有老化不能
使用情形,豈能對被告潘素英賦予判斷系爭飲水機零件良
窳能力優於專業之期待,依民法第189 條規定,承人因執
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
償責任,被告潘素英對於原告因系爭飲水機漏水所受損害
,依法不負賠償責任。況系爭飲水機漏水之事故,係發生
於被告潘素英睡眠之中,亦無從期待被告潘素英於損害發
生前預為阻止滲水進入原告系爭住處,是被告潘素英對於
原告損害之發生並無故意或過失」云云(見本院卷二第22
6 頁、第227 頁)。惟查:
①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係於97年8 月19日至被告潘素英住
處更換系爭飲水機濾心,而非如被告潘素英陳稱之97年
8 月29日,已如前述,合先敘明。
②被告潘素英辯稱伊與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間就系爭飲水
機保養應為承攬關係,自有民法第189 條免責條款之適
用云云。然查系爭飲水機係被告潘素英於92年8 月4 日
向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購買安裝完畢,已逾1 年保固期
間,其後被告潘素英僅係將系爭飲水機更換濾心之工作
交付給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被告潘素英本身就系爭飲
水機仍有指揮監督、統籌規劃之權,且依前開客戶保養
紀錄卡服務紀錄記載,客戶保養工作內容亦均為更換系
爭飲水機濾心(見本院卷二第232 頁),足認所稱保養
云者,乃係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出售系爭飲水機濾心予
被告潘素英,並代為安裝,參諸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
付,非如買賣關係之重在財產權之移轉(最高法院71年
度
台上字第1678號判決意旨參照),前揭系爭飲水機保
養工作,應非具承攬關係甚明,故被告潘素英前開辯詞
,
難謂有據。
③又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保養工作內容,既僅為系爭飲水
機濾心更換,並未涉及系爭飲水機連接頭或其他零件之
檢修服務,而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係於97年8 月19日至
被告潘素英住處更換系爭飲水機濾心,此距97年8 月29
日已近10日,難謂本件漏水事件與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
前開更換濾心服務,有相當因果關係。此外,被告潘素
英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有何發現系爭飲水
機連接頭老化而未予告知被告潘素英情事,要難據此為
有利被告潘素英無故意過失侵權責任之認定。再者,本
件系爭飲水機漏水溢流時間,自97年8 月29日下午3 時
至翌日上午9 時,計有17~18 小時,為被告潘素英所自
承(見本院卷一第238 頁),並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前
開鑑定報告書可憑,縱使漏水伊始係發生於被告潘素英
睡眠之中,惟被告潘素英既未證明其係自97年8 月29日
下午3 時至翌日上午9 時,前後共計睡眠17~18 小時,
況且睡眠事實當亦無解其本件過失責任之發生,是被告
潘素英所謂「系爭飲水機漏水之事故,係發生於被告潘
素英睡眠之中,亦無從期待被告潘素英於損害發生前預
為阻止滲水進入原告系爭住處,是被告潘素英對於原告
損害之發生並無故意或過失」云云,顯非有據,應不足
採。
⑷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部
分既經准許,其另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
第1 款、第10條第1 項規定,主張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
前段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原告係主張由本院擇一為原告有
利之認定,而屬訴之選擇合併(見本院卷二第212 頁),
即法院如認其一
請求權達到目的,其餘請求權即
無庸審究
,乃本院既認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
求被告潘素英損害賠償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上
開其餘請求權之主張,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
㈤原告依民法第191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 項、消費者保護
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9 條請求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
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⑴關於民法第191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 項部分:
①按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
害,負賠償責任。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
一之責任,民法第191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 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受害人依民法第191 條之1 規定請求
商品輸入業者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賠償責任,固無庸
證明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有欠缺,及其損害
之發生與該商品之欠缺有因果關係,以保護消費者之利
益,惟就其損害之發生係因該商品之『通常使用』所致
一節,仍應先負
舉證責任。於受害人證明其損害之發生
與商品之通常使用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前,尚難謂受害人
之損害係因該商品之通常使用所致,而令商品製造人或
商品輸入業者就其商品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參照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989 號
裁判)。而此項規定之商
品製造人責任係民法第184 條
侵權行為責任之特別規定
,主張其為民法第184 條規定之受害人,須依民事訴訟
法第277 條一般舉証責任分配之原則,就有利於己之事
實均負舉証責任,即就侵權行為人之故意、過失,
請求
權人之損害,損害與侵權行為人之行為間之因果關係,
均負舉証責任。而本條規定亦採侵權行為說,僅商品製
造人於此係負中間責任,但仍採過失責任,僅將舉証責
任反轉,惟此時商品製造人責任仍受「使用者就商品為
通常使用或消費」之情形下所生損害之限制(臺灣高等
法院93年度上字第394 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為系爭飲水機之商品輸入業者,乃
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215 頁反面)。而系爭飲
水機於92年8 月4 日販售予被告潘素英,亦有客戶保養
紀錄卡1 紙存卷
可考(見本院卷二第232 頁),其距本
件事故發生之97年8 月29日,5 年有餘,顯已逾系爭飲
水機之1 年保固期限,且在此期間,從上開客戶保養紀
錄卡內容可知,並不曾發生有系爭飲水機因任何使用問
題而造成進水管爆裂、脫落等情況,洵可確定。原告雖
主張因系爭飲水機之進水管爆裂、脫落,造成自來水溢
流至其系爭住處,導致房屋泡水而受有損害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215 頁反面)。惟參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損
害之發生究係如何因系爭飲水機之「通常使用」所致一
節,依法仍應先負舉證責任,於原告證明其損害之發生
與系爭飲水機之「通常使用」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前,尚
難謂原告之損害係因系爭飲水機之「通常使用」所致,
而令被告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即系爭飲水機商品輸入業
者就系爭飲水機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是原告就前開
情形既未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所為請求自屬無據,應無
理由。
⑵關於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及第9條部分:
①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2 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
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
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
,負本法第7 條之製造者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
1 項、第3 項前段、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法第 7
條第1 項所定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
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一、商品或服
務之標示說明。二、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
受。三、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消費
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 條亦定有明文。亦即所謂「安全
或衛生上之危險」,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 條之
規定,係指服務於提供時,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
性,且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者而言。是否具備通
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則應以提供服務當時之「科技
」及「專業」水準,以及符合社會一般消費者所認知之
期待為整體衡量。
②經查系爭飲水機於92年8 月4 日即販售予被告潘素英安
裝使用,距本件事故發生之97年8 月29日,已5 年有餘
,在此期間,從不曾發生有系爭飲水機因何使用問題而
造成進水管爆裂、脫落等情形,有前開客戶保養紀錄卡
服務紀錄內容
可資佐證(見本院卷二第232 頁),業如
前述。且系爭飲水機發生本件漏水原因,乃係「機器水
管連接頭老化故障漏水」,亦有旺科公司97年9 月5 日
故障原因報告書1 紙存卷
可按(見本院卷二第233 頁)
。準此,堪認系爭飲水機於92年8 月流通進入市場時,
應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而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
安全性,實可確定。原告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
1 項、第3 項、第9 條規定,請求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
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為無理由。
③另原告前於本院審理時主張其尚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
條規定,請求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賠償損害額一倍以下
之
懲罰性賠償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 頁反面、第10頁
、第159 頁反面)。惟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既無違反消
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而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
第三人情事,已如前述,自無同法第51條規定之故意或
過失所致之損害可言,是原告前揭請求,即無理由,併
此敘明。
㈥被告潘素英及東洋歐帝克公司是否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規
定對原告之財產上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⑴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5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85 條第1 項所謂之數人共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係指各行為人均曾實施加害行為,且各
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而發生同一事故者而言,是以各加害
人之加害行為均須為不法,且均須有故意或過失,並與事
故所生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2年
度台上字第159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並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 1
項規定,而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情事,業如前述,
且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尚有何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之事由存在,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東洋歐帝克公
司既未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原告自不
得請求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與被告潘素英依民法第185 條
第1 項規定,對原告之財產上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㈦原告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潘素英
及東洋歐帝克公司對於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有無理由?
⑴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
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⑵查原告因被告潘素英系爭飲水機漏水,導致其系爭住處滲
水情形嚴重,造成原告系爭住處潮濕、發霉、散發惡臭,
影響原告生活品質,其主張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遭受侵
害,且情節重大,應屬可採。審酌原告系爭住處之漏水情
形、期間,原告曾任中興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為知名畫家(見本院卷二第181 頁、第182 頁),原告與
被告潘素英各擁有坐落於臺北市○○區○○○路○ 段 ○○○
號鳳凰大樓房屋等兩造之身分、地位、
經濟能力等一切情
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堪認為相當,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⑶至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並無證據證明有何侵害原告權利之
不法行為,詳如前述,原告即不得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
規定,請求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與被告潘素英就前開非財
產上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自不待言。
㈧原告對於本件事故損害之發生與擴大,有無民法第217 條與
有過失規定之適用?
⑴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
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云者,係指被害人
苟能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得避免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
,乃竟不注意,致有損害發生或擴大之情形而言(最高法
院74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80年台上字第2241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被害人之行為須予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以助力,
而與損害之發生與擴大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始有過失相抵
之適用(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19 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⑵查被告潘素英
抗辯稱:「原告於97年9 月1 日返國後,不
儘速拭去室內裝修、電器、家具、衣物等物品上之水漬,
亦不要求被告潘素英或東洋歐帝克公司代為整理收拾沁水
現場,任憑前揭物品遭受水漬侵害而擴大損害,原告對於
其損害之擴大應負絕大部分之責任」云云(見本院卷二第
229 頁)。惟本件發生自來水連續溢流時間係自97年8 月
29日下午3 時至翌日即8 月30日上午9 時,計有17、18小
時,而原告係於97年9 月1 日晚上11時後始返台,其知悉
本件漏水事件後,隨即於翌日即9 月2 日早上找總幹事至
原告系爭住處觀看了解等情,業據證人李茂松、周文宏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94 頁、第195 頁反
面、第196 頁),並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前開鑑定報告書
隨卷可參。足認原告於知悉本件事故發生後,迅即回應並
請相關人員前往系爭住處調查處理,室內裝修部分,原告
實無從由個人單獨逕自進行修繕,而衣物、家電、家具部
分,亦不得僅憑原告未要求被告潘素英或東洋歐帝克公司
代為整理收拾沁水現場乙情,即謂原告未儘速拭物品上之
水漬,而就本件損害之擴大與有過失。被告潘素英既未就
原告究有何行為而對本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予以助力,且
該行為與被告潘素英之侵權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並
與損害之發生與擴大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舉證證明之,自
難謂原告就本件損害之擴大與有過失,被告潘素英執此為
辯,
顯非可採。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
潘素英給付1,754,384 元,自99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另原告依民法第191 條之1 第1 項前
段、第4 項、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
等規定,請求被告東洋歐帝克公司與被告潘素英連帶給付6,
688,810 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
原告勝訴部分,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
准許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其餘之訴已經駁回而
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一:衣物損失明細表
┌──┬──────┬───────┬─┬──────┬─┬───────┐
│編號│物品名稱 │品牌 │數│
損失賠償金額│全│備註 │
│ │ │ │量│(新臺幣:元)│損│ │
├──┼──────┼───────┼─┼──────┼─┼───────┤
│ 1│外套 │FUNKY │ 1│ 2,800│ˇ│ │
├──┼──────┼───────┼─┼──────┼─┼───────┤
│ 2│紅底花裙子 │Bernini │ 1│ 2,800│ˇ│ │
├──┼──────┼───────┼─┼──────┼─┼───────┤
│ 3│白色長褲 │Linen │ 1│ 2,500│ˇ│ │
├──┼──────┼───────┼─┼──────┼─┼───────┤
│ 4│米色長褲 │Sept'hamks │ 1│ 3,800│ˇ│Sport Wear │
├──┼──────┼───────┼─┼──────┼─┼───────┤
│ 5│套裝裙子 │ │ 1│ 3,800│ˇ│ │
├──┼──────┼───────┼─┼──────┼─┼───────┤
│ 6│橘色長褲 │Linen │ 1│ 3,800│ˇ│ │
├──┼──────┼───────┼─┼──────┼─┼───────┤
│ 7│長袖衫 │U-BET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8│透氣運動衣 │ │ 1│ 0│ │同上 │
├──┼──────┼───────┼─┼──────┼─┼───────┤
│ 9│綠色上衣 │Y.A.P │ 1│ 1,680│ˇ│全新 │
├──┼──────┼───────┼─┼──────┼─┼───────┤
│ 10│白色套裝 │COTE │ 2│ 8,400│ˇ│ │
├──┼──────┼───────┼─┼──────┼─┼───────┤
│ 11│黃色外套 │Robyn-Huang │ 1│ 2,800│ˇ│ │
├──┼──────┼───────┼─┼──────┼─┼───────┤
│ 12│針織白上衣 │Aquascutum │ 1│ 4,200│ˇ│ │
├──┼──────┼───────┼─┼──────┼─┼───────┤
│ 13│針織白上衣 │Aquascutum │ 1│ 4,200│ˇ│ │
├──┼──────┼───────┼─┼──────┼─┼───────┤
│ 14│白長袖上衣 │DAKS │ 1│ 4,200│ˇ│藍格款 │
├──┼──────┼───────┼─┼──────┼─┼───────┤
│ 15│白長袖上衣 │DAKS │ 1│ 4,200│ˇ│黑橘格款 │
├──┼──────┼───────┼─┼──────┼─┼───────┤
│ 16│白長袖上衣 │DAKS │ 1│ 4,200│ˇ│紅綠格款 │
├──┼──────┼───────┼─┼──────┼─┼───────┤
│ 17│水藍色背心 │DAKS │ 1│ 2,800│ˇ│高爾夫背心 │
├──┼──────┼───────┼─┼──────┼─┼───────┤
│ 18│黃長袖上衣 │DAKS │ 1│ 4,200│ˇ│紅綠格款 │
├──┼──────┼───────┼─┼──────┼─┼───────┤
│ 19│紅色毛上衣 │KENZO │ 1│ 12,000│ˇ│全新 │
├──┼──────┼───────┼─┼──────┼─┼───────┤
│ 20│裙子 │MICAEL RENE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21│衣 │ │ 1│ 0│ │同上 │
├──┼──────┼───────┼─┼──────┼─┼───────┤
│ 22│長袖花上衣 │MAY │ 1│ 0│ │同上 │
├──┼──────┼───────┼─┼──────┼─┼───────┤
│ 23│黑上衣 │ange │ 1│ 0│ │同上 │
├──┼──────┼───────┼─┼──────┼─┼───────┤
│ 24│黑上衣 │NATURALLY JOJO│ 1│ 0│ │同上 │
├──┼──────┼───────┼─┼──────┼─┼───────┤
│ 25│方格大衣 │liette │ 1│ 5,200│ˇ│ │
├──┼──────┼───────┼─┼──────┼─┼───────┤
│ 26│紅外套 │nara MAGUE │ 1│ 2,500│ˇ│無照片 │
├──┼──────┼───────┼─┼──────┼─┼───────┤
│ 27│橫紋長袖上衣│PHIUPPE │ 1│ 3,200│ˇ│ │
├──┼──────┼───────┼─┼──────┼─┼───────┤
│ 28│橘色花上衣 │STEFANEL │ 1│ 2,800│ˇ│ │
├──┼──────┼───────┼─┼──────┼─┼───────┤
│ 29│黑色披衣 │COTE │ 1│ 3,000│ˇ│ │
├──┼──────┼───────┼─┼──────┼─┼───────┤
│ 30│米色裙 │MICAEL RENE │ 1│ 1,800│ˇ│ │
├──┼──────┼───────┼─┼──────┼─┼───────┤
│ 31│毛上衣 │ESTENZO │ 1│ 2,600│ˇ│ │
├──┼──────┼───────┼─┼──────┼─┼───────┤
│ 32│黑毛背心 │NATURALLY JOJO│ 1│ 2,200│ˇ│ │
├──┼──────┼───────┼─┼──────┼─┼───────┤
│ 33│黑毛上衣 │NATURALLY JOJO│ 1│ 2,500│ˇ│ │
├──┼──────┼───────┼─┼──────┼─┼───────┤
│ 34│深咖啡毛上衣│NATURALLY JOJO│ 1│ 2,500│ˇ│ │
├──┼──────┼───────┼─┼──────┼─┼───────┤
│ 35│淺咖啡毛上衣│NATURALLY JOJO│ 1│ 2,500│ˇ│ │
├──┼──────┼───────┼─┼──────┼─┼───────┤
│ 36│黑毛外套 │NATURALLY JOJO│ 1│ 3,500│ˇ│ │
├──┼──────┼───────┼─┼──────┼─┼───────┤
│ 37│咖啡毛外套 │ESTENZO │ 1│ 3,200│ˇ│ │
├──┼──────┼───────┼─┼──────┼─┼───────┤
│ 38│綠露背禮服 │cblue │ 1│ 2,980│ˇ│ │
├──┼──────┼───────┼─┼──────┼─┼───────┤
│ 39│綠露背禮服 │cblue │ 1│ 2,980│ˇ│ │
├──┼──────┼───────┼─┼──────┼─┼───────┤
│ 40│紫露背禮服 │cblue │ 1│ 2,980│ˇ│ │
├──┼──────┼───────┼─┼──────┼─┼───────┤
│ 41│花長裙 │OKCS溫古知新 │ 1│ 2,500│ˇ│ │
├──┼──────┼───────┼─┼──────┼─┼───────┤
│ 42│套裝紅裙 │EVANC │ 1│ 3,200│ˇ│ │
├──┼──────┼───────┼─┼──────┼─┼───────┤
│ 43│套裝紅衣 │EVANC │ 1│ 6,000│ˇ│ │
├──┼──────┼───────┼─┼──────┼─┼───────┤
│ 44│紅底白點群 │OSMIKA │ 1│ 2,800│ˇ│ │
├──┼──────┼───────┼─┼──────┼─┼───────┤
│ 45│黑百褶裙 │ │ 1│ 2,500│ˇ│ │
├──┼──────┼───────┼─┼──────┼─┼───────┤
│ 46│米黃禮裙 │Dermm │ 1│ 2,500│ˇ│ │
├──┼──────┼───────┼─┼──────┼─┼───────┤
│ 47│長袖羊毛外套│barrie │ 1│ 3,500│ˇ│ │
├──┼──────┼───────┼─┼──────┼─┼───────┤
│ 48│米色牛仔帽 │MOTOM │ 1│ 1,500│ˇ│ │
├──┼──────┼───────┼─┼──────┼─┼───────┤
│ 49│迷彩牛仔帽 │MOTOM │ 1│ 1,500│ˇ│ │
├──┼──────┼───────┼─┼──────┼─┼───────┤
│ 50│迷彩牛仔帽 │MOTOM │ 1│ 1,500│ˇ│ │
├──┼──────┼───────┼─┼──────┼─┼───────┤
│ 51│白長褲 │ │ 1│ 1,800│ˇ│ │
├──┼──────┼───────┼─┼──────┼─┼───────┤
│ 52│高級黑女鞋 │ASO │ 1│ 3,600│ˇ│ │
├──┼──────┼───────┼─┼──────┼─┼───────┤
│ 53│高級粉女鞋 │ASO │ 1│ 3,600│ˇ│ │
├──┼──────┼───────┼─┼──────┼─┼───────┤
│ 54│高級紅女鞋 │ASO │ 1│ 3,800│ˇ│ │
├──┼──────┼───────┼─┼──────┼─┼───────┤
│ 55│短筒真毛鞋 │CHARLES │ 1│ 25,800│ˇ│全新 │
│ │ │JOURDAN │ │ │ │ │
├──┼──────┼───────┼─┼──────┼─┼───────┤
│ 56│黑色長筒皮鞋│LEDER │ 1│ 18,000│ˇ│ │
├──┼──────┼───────┼─┼──────┼─┼───────┤
│ 57│外套 │Marisa │ 1│ 4,500│ˇ│ │
├──┼──────┼───────┼─┼──────┼─┼───────┤
│ 58│綠花裙 │SIDNI │ 1│ 2,800│ˇ│ │
├──┼──────┼───────┼─┼──────┼─┼───────┤
│ 59│藍上衣 │newbalance │ 1│ 3,500│ˇ│ │
├──┼──────┼───────┼─┼──────┼─┼───────┤
│ 60│男褲 │ │ 1│ 1,500│ˇ│ │
├──┼──────┼───────┼─┼──────┼─┼───────┤
│ 61│紅鞋 │ │ 1│ 2,800│ˇ│ │
├──┼──────┼───────┼─┼──────┼─┼───────┤
│ 62│洋裝 │Aquascutum │ 1│ 3,800│ˇ│ │
├──┼──────┼───────┼─┼──────┼─┼───────┤
│ 63│襯衫 │TAXI │ 1│ 1,800│ˇ│ │
├──┼──────┼───────┼─┼──────┼─┼───────┤
│ 64│襯衫 │TAXI │ 1│ 1,800│ˇ│ │
├──┼──────┼───────┼─┼──────┼─┼───────┤
│ 65│毛外套 │apriori │ 1│ 3,500│ˇ│ │
├──┼──────┼───────┼─┼──────┼─┼───────┤
│ 66│橘襯衫 polo │polo │ 1│ 2,800│ˇ│ │
├──┼──────┼───────┼─┼──────┼─┼───────┤
│ 67│黃襯衫 polo │polo │ 1│ 2,500│ˇ│ │
├──┼──────┼───────┼─┼──────┼─┼───────┤
│ 68│米色長褲 │ │ 1│ 2,000│ˇ│ │
├──┼──────┼───────┼─┼──────┼─┼───────┤
│ 69│長褲 │RALPH │ 1│ 3,600│ˇ│ │
├──┼──────┼───────┼─┼──────┼─┼───────┤
│ 70│牛仔長褲 │e.blue │ 1│ 2,200│ˇ│ │
├──┼──────┼───────┼─┼──────┼─┼───────┤
│ 71│吊牛仔褲 │jeons │ 1│ 2,600│ˇ│ │
├──┼──────┼───────┼─┼──────┼─┼───────┤
│ 72│休閒褲 │PLACE │ 1│ 2,000│ˇ│ │
├──┼──────┼───────┼─┼──────┼─┼───────┤
│ 73│卡其長褲 │polo │ 1│ 3,000│ˇ│ │
├──┼──────┼───────┼─┼──────┼─┼───────┤
│ 74│藍長褲 │polo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75│卡其長褲 │polo │ 1│ 0│ │同上 │
├──┼──────┼───────┼─┼──────┼─┼───────┤
│ 76│桃紅長褲 │polo │ 1│ 0│ │同上 │
├──┼──────┼───────┼─┼──────┼─┼───────┤
│ 77│吊褲 │120NS │ 1│ 0│ │同上 │
├──┼──────┼───────┼─┼──────┼─┼───────┤
│ 78│吊長褲 │HARVARD │ 1│ 0│ │ │
├──┼──────┼───────┼─┼──────┼─┼───────┤
│ 79│牛仔褲 │Tcolor │ 1│ 1,500│ˇ│ │
├──┼──────┼───────┼─┼──────┼─┼───────┤
│ 80│粉色褲套裝 │ │ 1│ 4,500│ˇ│ │
├──┼──────┼───────┼─┼──────┼─┼───────┤
│81-1│咖啡上衣 │singlenoble │ 1│ 2,500│ˇ│ │
├──┼──────┼───────┼─┼──────┼─┼───────┤
│81-2│橘紅點上衣 │YAP │ 1│ 1,000│ˇ│ │
├──┼──────┼───────┼─┼──────┼─┼───────┤
│81-3│綠上衣 │YAP │ 1│ 1,200│ˇ│ │
├──┼──────┼───────┼─┼──────┼─┼───────┤
│81-4│嫩綠上衣 │YAP │ 1│ 1,200│ˇ│ │
├──┼──────┼───────┼─┼──────┼─┼───────┤
│81-5│桃紅上衣 │YAP │ 1│ 1,800│ˇ│ │
├──┼──────┼───────┼─┼──────┼─┼───────┤
│81-6│粉藍上衣 │YAP │ 1│ 1,800│ˇ│ │
├──┼──────┼───────┼─┼──────┼─┼───────┤
│81-7│紅上衣 │YAP │ 1│ 1,000│ˇ│ │
├──┼──────┼───────┼─┼──────┼─┼───────┤
│ 82│長褲上衣 │NATURALLY JOJO│ 1│ 2,500│ˇ│無照片 │
├──┼──────┼───────┼─┼──────┼─┼───────┤
│ 83│卡其長褲 │YSL │ 1│ 2,800│ˇ│ │
├──┼──────┼───────┼─┼──────┼─┼───────┤
│ 84│綠長袖衣 │piano │ 1│ 2,500│ˇ│ │
├──┼──────┼───────┼─┼──────┼─┼───────┤
│ 85│藍色內襯 │ │ 1│ 2,500│ˇ│ │
├──┼──────┼───────┼─┼──────┼─┼───────┤
│ 86│黃長褲 │ESCADA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87│上衣LEONARD │LEONARD │ 1│ 0│ │同上 │
├──┼──────┼───────┼─┼──────┼─┼───────┤
│ 88│黃色禮服 │夏姿 │ 1│ 0│ │同上 │
├──┼──────┼───────┼─┼──────┼─┼───────┤
│ 89│彤花藍色旗袍│龍笛 │ 1│ 0│ │同上 │
├──┼──────┼───────┼─┼──────┼─┼───────┤
│ 90│彤花藍色旗袍│龍笛 │ 1│ 0│ │同上 │
├──┼──────┼───────┼─┼──────┼─┼───────┤
│ 91│黃蕾絲旗袍 │龍笛 │ 1│ 0│ │同上 │
├──┼──────┼───────┼─┼──────┼─┼───────┤
│ 92│粉色蕾絲旗袍│龍笛 │ 1│ 0│ │同上 │
├──┼──────┼───────┼─┼──────┼─┼───────┤
│ 93│咖啡無袖旗袍│設計師 │ 1│ 0│ │同上 │
├──┼──────┼───────┼─┼──────┼─┼───────┤
│ 94│黃綠格禮服旗│龍笛 │ 1│ 0│ │同上 │
│ │袍 │ │ │ │ │ │
├──┼──────┼───────┼─┼──────┼─┼───────┤
│ 95│紫色花旗袍 │龍笛 │ 1│ 0│ │同上 │
├──┼──────┼───────┼─┼──────┼─┼───────┤
│96-1│米黃彤花旗袍│龍笛 │ 1│ 0│ │同上 │
├──┼──────┼───────┼─┼──────┼─┼───────┤
│96-2│嫩綠長褲 │POLO │ 1│ 0│ │同上 │
├──┼──────┼───────┼─┼──────┼─┼───────┤
│ 97│黑色蕾絲禮服│ESCADA │ 1│ 0│ │同上 │
├──┼──────┼───────┼─┼──────┼─┼───────┤
│ 98│粉色禮服 │KAYUNGER │ 1│ 0│ │同上 │
├──┼──────┼───────┼─┼──────┼─┼───────┤
│ 99│黃色荷葉禮服│夏姿 │ 1│ 0│ │同上 │
├──┼──────┼───────┼─┼──────┼─┼───────┤
│ 100│襯衫 │nara │ 1│ 2,800│ˇ│ │
├──┼──────┼───────┼─┼──────┼─┼───────┤
│ 101│灰褶裙 │ │ 1│ 2,000│ˇ│ │
├──┼──────┼───────┼─┼──────┼─┼───────┤
│ 102│毛衣 │CARACTERE │ 1│ 2,200│ˇ│ │
├──┼──────┼───────┼─┼──────┼─┼───────┤
│ 103│毛衣 │VALENTINO │ 1│ 3,600│ˇ│ │
├──┼──────┼───────┼─┼──────┼─┼───────┤
│ 104│毛衣 │NATURELLY JOJO│ 1│ 2,200│ˇ│ │
├──┼──────┼───────┼─┼──────┼─┼───────┤
│ 105│毛衣 │ESTENZO │ 1│ 3,500│ˇ│ │
├──┼──────┼───────┼─┼──────┼─┼───────┤
│ 106│毛衣 │laura ashley │ 1│ 2,200│ˇ│ │
├──┼──────┼───────┼─┼──────┼─┼───────┤
│ 107│長褲 │kappa │ 1│ 3,500│ˇ│ │
├──┼──────┼───────┼─┼──────┼─┼───────┤
│ 108│長褲 │Hays │ 4│ 6,000│ˇ│ │
├──┼──────┼───────┼─┼──────┼─┼───────┤
│ 109│真皮毛衣肩 │DRESSY │ 1│ 38,000│ˇ│ │
├──┼──────┼───────┼─┼──────┼─┼───────┤
│ 110│真毛外套 │Robyn │ 2│ 7,600│ˇ│ │
├──┼──────┼───────┼─┼──────┼─┼───────┤
│ 111│長褲 │ │ 4│ 6,000│ˇ│粉.米.藍.橘 │
├──┼──────┼───────┼─┼──────┼─┼───────┤
│ 112│紫色冬帽 │ │ 1│ 4,500│ˇ│ │
├──┼──────┼───────┼─┼──────┼─┼───────┤
│ 113│咖啡冬帽 │ICEBERG │ 1│ 4,200│ˇ│ │
├──┼──────┼───────┼─┼──────┼─┼───────┤
│ 114│毛外套 │ │ 1│ 4,200│ˇ│ │
├──┼──────┼───────┼─┼──────┼─┼───────┤
│ 115│亮片黃外套 │Robyn │ 1│ 3,200│ˇ│ │
├──┼──────┼───────┼─┼──────┼─┼───────┤
│ 116│亮片黑外套 │Robyn │ 1│ 3,200│ˇ│ │
├──┼──────┼───────┼─┼──────┼─┼───────┤
│ 117│九分褲 │KJ │ 1│ 1,900│ˇ│ │
├──┼──────┼───────┼─┼──────┼─┼───────┤
│ 118│綠色冬袍 │夏姿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119│綠色冬袍背心│夏姿 │ 1│ 0│ │同上 │
├──┼──────┼───────┼─┼──────┼─┼───────┤
│ 120│桃紅套裝 │夏姿 │ 1│ 0│ │同上 │
├──┼──────┼───────┼─┼──────┼─┼───────┤
│ 121│洋裝 │Aquascutum │ 1│ 0│ │同上 │
├──┼──────┼───────┼─┼──────┼─┼───────┤
│ 122│褲套裝 │LACROIX │ 1│ 0│ │同上 │
├──┼──────┼───────┼─┼──────┼─┼───────┤
│ 123│毛上衣 │夏姿 │ 1│ 0│ │同上 │
├──┼──────┼───────┼─┼──────┼─┼───────┤
│ 124│冬洋裝 │Dilily │ 1│ 0│ │同上 │
├──┼──────┼───────┼─┼──────┼─┼───────┤
│ 125│毛上衣 │ESCADA │ 1│ 0│ │同上 │
├──┼──────┼───────┼─┼──────┼─┼───────┤
│ 126│毛裙 │GAEGER │ 1│ 0│ │同上 │
├──┼──────┼───────┼─┼──────┼─┼───────┤
│ 127│襯衫 │Burberrys │ 1│ 0│ │同上 │
├──┼──────┼───────┼─┼──────┼─┼───────┤
│ 128│外套 │ │ 1│ 15,600│ˇ│ │
├──┼──────┼───────┼─┼──────┼─┼───────┤
│ 129│絲長褲 │夏姿 │ 1│ 12,000│ˇ│ │
├──┼──────┼───────┼─┼──────┼─┼───────┤
│ 130│牛仔洋裝 │laura ashley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131│牛仔洋裝 │laura ashley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132│皮洋裝外套 │ │ 1│ 36,000│ˇ│ │
├──┼──────┼───────┼─┼──────┼─┼───────┤
│ 133│長褲 │DONNA │ 3│ 4,500│ˇ│黑.咖.藍 │
├──┼──────┼───────┼─┼──────┼─┼───────┤
│ 134│毛洋裝 │Goby │ 1│ 2,800│ˇ│ │
├──┼──────┼───────┼─┼──────┼─┼───────┤
│ 135│毛洋裝 │Goby │ 1│ 4,800│ˇ│無照片 │
├──┼──────┼───────┼─┼──────┼─┼───────┤
│ 136│皮套裝 │PIERRE BALMAIN│ 1│ 28,000│ˇ│ │
├──┼──────┼───────┼─┼──────┼─┼───────┤
│ 137│背包 │DAKS │ 1│ 6,800│ˇ│ │
├──┼──────┼───────┼─┼──────┼─┼───────┤
│ 138│米色冬外套 │SISLEY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139│襯衫 │PAUL ROYAL │ 1│ 0│ │同上 │
├──┼──────┼───────┼─┼──────┼─┼───────┤
│ 140│襯衫 │DAKS │ 1│ 0│ │同上 │
├──┼──────┼───────┼─┼──────┼─┼───────┤
│ 141│長褲 │FENOI │ 2│ 0│ │同上 │
├──┼──────┼───────┼─┼──────┼─┼───────┤
│ 142│西裝褲 │FENOI │ 1│ 0│ │同上 │
├──┼──────┼───────┼─┼──────┼─┼───────┤
│ 143│毛背心 │KENZO │ 1│ 0│ │同上 │
├──┼──────┼───────┼─┼──────┼─┼───────┤
│ 144│襯衫 │BOSS │ 8│ 0│ │同上 │
├──┼──────┼───────┼─┼──────┼─┼───────┤
│ 145│西裝褲 │ │ 1│ 0│ │同上 │
├──┼──────┼───────┼─┼──────┼─┼───────┤
│ 146│套裝 │LV │ 1│ 36,000│ˇ│ │
├──┼──────┼───────┼─┼──────┼─┼───────┤
│ 147│毛衣 │POLO │ 2│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148│毛衣 │USNS │ 1│ 0│ │同上 │
├──┼──────┼───────┼─┼──────┼─┼───────┤
│ 149│毛衣 │bossini │ 1│ 0│ │同上 │
├──┼──────┼───────┼─┼──────┼─┼───────┤
│ 150│羽絨背心 │FOMODOWN │ 1│ 1,800│ˇ│ │
├──┼──────┼───────┼─┼──────┼─┼───────┤
│ 151│絨西褲 │STEEANEL │ 1│ 2,800│ˇ│ │
├──┼──────┼───────┼─┼──────┼─┼───────┤
│ 152│西裝褲 │LANCAS │ 1│ 3,200│ˇ│ │
│ │ │GENTLEMAN │ │ │ │ │
├──┼──────┼───────┼─┼──────┼─┼───────┤
│ 153│休閒褲 │鱷魚 │ 1│ 3,800│ˇ│ │
├──┼──────┼───────┼─┼──────┼─┼───────┤
│ 154│套裝 │singlenoble │ 1│ 4,850│ˇ│ │
├──┼──────┼───────┼─┼──────┼─┼───────┤
│ 155│LV包 │LV │ 1│ 55,000│ˇ│ │
├──┼──────┼───────┼─┼──────┼─┼───────┤
│ 156│LV黑色背包 │LV │ 1│ 48,000│ˇ│ │
├──┼──────┼───────┼─┼──────┼─┼───────┤
│ 157│溫哥華藝術背│ │ 1│ 4,000│ˇ│ │
│ │包 │ │ │ │ │ │
├──┼──────┼───────┼─┼──────┼─┼───────┤
│ 158│蜥蜴皮包 │ │ 1│ 25,000│ˇ│ │
├──┼──────┼───────┼─┼──────┼─┼───────┤
│ 159│大皮箱 │溫哥華朋友借用│ 1│ 2,800│ˇ│ │
├──┼──────┼───────┼─┼──────┼─┼───────┤
│ 160│巧克力1箱 │GODIVA │ 1│ 3,900│ˇ│ │
├──┼──────┼───────┼─┼──────┼─┼───────┤
│ 161│禮服 │夏姿 │ 1│ 38,000│ˇ│ │
├──┼──────┼───────┼─┼──────┼─┼───────┤
│ 162│白色禮服 │夏姿 │ 1│ 24,000│ˇ│ │
├──┼──────┼───────┼─┼──────┼─┼───────┤
│ 163│白蕾絲禮服 │夏姿 │ 1│ 48,000│ˇ│ │
├──┼──────┼───────┼─┼──────┼─┼───────┤
│ 164│橘黃格旗袍 │ │ 1│ 3,800│ˇ│ │
├──┼──────┼───────┼─┼──────┼─┼───────┤
│ 165│白色禮服 │ │ 1│ 14,800│ˇ│ │
├──┼──────┼───────┼─┼──────┼─┼───────┤
│ 166│毛背心 │ANDY KAREN │ 1│ 2,500│ˇ│ │
├──┼──────┼───────┼─┼──────┼─┼───────┤
│ 167│毛衣 │CATIVO │ 1│ 2,500│ˇ│ │
├──┼──────┼───────┼─┼──────┼─┼───────┤
│ 168│粉毛上衣 │ │ 1│ 4,500│ˇ│ │
├──┼──────┼───────┼─┼──────┼─┼───────┤
│ 169│紫毛上衣 │ │ 1│ 2,200│ˇ│ │
├──┼──────┼───────┼─┼──────┼─┼───────┤
│ 170│花紋背心 │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171│長裙 │ │ 1│ 4,200│ˇ│ │
├──┼──────┼───────┼─┼──────┼─┼───────┤
│ 172│黑毛背心 │夏姿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173│粉毛背心 │夏姿 │ 1│ 0│ │同上 │
├──┼──────┼───────┼─┼──────┼─┼───────┤
│ 174│毛外套 │ │ 1│ 0│ │同上 │
├──┼──────┼───────┼─┼──────┼─┼───────┤
│ 175│絲褲 │ROCCOCO │ 1│ 18,000│ˇ│ │
│ │ │BANGKOK │ │ │ │ │
├──┼──────┼───────┼─┼──────┼─┼───────┤
│ 176│白褲 │ESCADA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177│咖啡毛背心 │夏姿 │ 1│ 0│ │同上 │
├──┼──────┼───────┼─┼──────┼─┼───────┤
│ 178│皮帽 │KANGOL │ 1│ 4,600│ˇ│ │
├──┼──────┼───────┼─┼──────┼─┼───────┤
│ 179│毛衣 │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180│黑毛衣 │ │ 1│ 0│ │同上 │
├──┼──────┼───────┼─┼──────┼─┼───────┤
│ 181│襯衫 │JACGER │ 1│ 0│ │同上 │
├──┼──────┼───────┼─┼──────┼─┼───────┤
│182-│上衣 │PURO COTONE │ 1│ 0│ │同上 │
│1 │ │ │ │ │ │ │
└──┴──────┴───────┴─┴──────┴─┴───────┘
┌──┬──────┬───────┬─┬──────┬─┬───────┐
│182-│長褲 │ │ 2│ 0│ │同上 │
│2 │ │ │ │ │ │ │
├──┼──────┼───────┼─┼──────┼─┼───────┤
│ 183│上衣 │UNICORN SPIRIT│ 1│ 0│ │同上 │
├──┼──────┼───────┼─┼──────┼─┼───────┤
│ 184│襯衫 │Polo Jeans │ 1│ 0│ │同上 │
├──┼──────┼───────┼─┼──────┼─┼───────┤
│ 185│短外套 │NAUTICA │ 1│ 0│ │同上 │
├──┼──────┼───────┼─┼──────┼─┼───────┤
│ 186│黑短外套 │ │ 1│ 0│ │同上 │
├──┼──────┼───────┼─┼──────┼─┼───────┤
│ 187│皮大衣 │LIFELIKE │ 1│ 32,000│ˇ│ │
├──┼──────┼───────┼─┼──────┼─┼───────┤
│ 188│襯衫 │G2000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189│黑長褲 │ESCADA │ 1│ 0│ │同上 │
├──┼──────┼───────┼─┼──────┼─┼───────┤
│ 190│黑裙 │ │ 1│ 0│ │同上 │
├──┼──────┼───────┼─┼──────┼─┼───────┤
│ 191│咖啡皮大衣 │Istante │ 1│ 96,000│ˇ│ │
├──┼──────┼───────┼─┼──────┼─┼───────┤
│ 192│淺藍高級洋裝│LEONARD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193│深藍高級洋裝│LEONARD │ 1│ 0│ │同上 │
├──┼──────┼───────┼─┼──────┼─┼───────┤
│ 194│白色高級洋裝│LEONARD │ 1│ 0│ │同上 │
├──┼──────┼───────┼─┼──────┼─┼───────┤
│ 195│黑色高級洋裝│LEONARD │ 1│ 0│ │同上 │
├──┼──────┼───────┼─┼──────┼─┼───────┤
│ 196│嫩綠高級洋裝│LEONARD │ 1│ 0│ │同上 │
├──┼──────┼───────┼─┼──────┼─┼───────┤
│ 197│藍花高級洋裝│LEONARD │ 1│ 0│ │同上 │
├──┼──────┼───────┼─┼──────┼─┼───────┤
│ 198│橘蕾絲旗袍 │手工訂製 │ 1│ 28,000│ˇ│ │
├──┼──────┼───────┼─┼──────┼─┼───────┤
│ 199│白蕾絲旗袍 │手工訂製 │ 1│ 32,000│ˇ│ │
├──┼──────┼───────┼─┼──────┼─┼───────┤
│ 200│皮大衣 │ │ 1│ 68,000│ˇ│無照片 │
├──┼──────┼───────┼─┼──────┼─┼───────┤
│ 201│皮包 │夏姿 │ 1│ 6,800│ˇ│ │
├──┼──────┼───────┼─┼──────┼─┼───────┤
│ 202│休閒洋裝 │USNS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203│粉色長褲 │Show bizz │ 1│ 2,500│ˇ│ │
├──┼──────┼───────┼─┼──────┼─┼───────┤
│ 204│藍裙 │YAP │ 1│ 3,000│ˇ│ │
├──┼──────┼───────┼─┼──────┼─┼───────┤
│ 205│粉裙 │YAP │ 1│ 3,600│ˇ│ │
├──┼──────┼───────┼─┼──────┼─┼───────┤
│ 206│白褲 │Marisa │ 1│ 3,200│ˇ│ │
├──┼──────┼───────┼─┼──────┼─┼───────┤
│ 207│紅毛上衣 │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208│白毛衣 │LAURA │ 1│ 5,500│ˇ│ │
├──┼──────┼───────┼─┼──────┼─┼───────┤
│ 209│白上衣 │NATURALLY JOJO│ 1│ 2,200│ˇ│ │
├──┼──────┼───────┼─┼──────┼─┼───────┤
│ 210│白外套 │NATURALLY JOJO│ 1│ 2,800│ˇ│ │
├──┼──────┼───────┼─┼──────┼─┼───────┤
│ 211│披肩 │COTE │ 1│ 4,200│ˇ│ │
├──┼──────┼───────┼─┼──────┼─┼───────┤
│ 212│筆整理組 │ │ 1│ 0│ │ │
├──┼──────┼───────┼─┼──────┼─┼───────┤
│ 213│白上衣 │HOUSE │ 1│ 2,800│ˇ│ │
├──┼──────┼───────┼─┼──────┼─┼───────┤
│ 214│套裝 │EOL │ 1│ 5,600│ˇ│ │
├──┼──────┼───────┼─┼──────┼─┼───────┤
│ 215│長褲3600 │ │ 1│ 2,200│ˇ│ │
├──┼──────┼───────┼─┼──────┼─┼───────┤
│ 216│黑褲 │ │ 1│ 2,800│ˇ│無照片 │
├──┼──────┼───────┼─┼──────┼─┼───────┤
│ 217│上衣 │laura │ 1│ 2,800│ˇ│ │
├──┼──────┼───────┼─┼──────┼─┼───────┤
│ 218│紅褲 │ │ 1│ 2,000│ˇ│無照片 │
├──┼──────┼───────┼─┼──────┼─┼───────┤
│ 219│毛外衣 │手工訂製 │ 1│ 3,200│ˇ│ │
├──┼──────┼───────┼─┼──────┼─┼───────┤
│ 220│紫毛外衣 │bossini │ 1│ 2,800│ˇ│ │
├──┼──────┼───────┼─┼──────┼─┼───────┤
│ 221│咖毛外衣 │bossini │ 1│ 2,800│ˇ│ │
├──┼──────┼───────┼─┼──────┼─┼───────┤
│ 222│毛外套 │ATTRE │ 1│ 3,200│ˇ│ │
├──┼──────┼───────┼─┼──────┼─┼───────┤
│ 223│白長褲 │手工訂製 │ 1│ 3,500│ˇ│ │
├──┼──────┼───────┼─┼──────┼─┼───────┤
│ 224│毛背心 │ │ 1│ 2,000│ˇ│ │
├──┼──────┼───────┼─┼──────┼─┼───────┤
│ 225│上衣 │newbalance │ 1│ 2,500│ˇ│ │
├──┼──────┼───────┼─┼──────┼─┼───────┤
│ 226│紅上衣 │Burberrys │ 1│ 3,600│ˇ│ │
├──┼──────┼───────┼─┼──────┼─┼───────┤
│ 227│紅上衣 │ange │ 1│ 2,800│ˇ│ │
├──┼──────┼───────┼─┼──────┼─┼───────┤
│ 228│毛上衣 │JoJo Jeans │ 1│ 2,200│ˇ│ │
├──┼──────┼───────┼─┼──────┼─┼───────┤
│ 229│黃上衣 │STEFANEL │ 1│ 6,200│ˇ│ │
├──┼──────┼───────┼─┼──────┼─┼───────┤
│ 230│黃長褲 │UNITED COLORS │ 1│ 2,800│ˇ│ │
├──┼──────┼───────┼─┼──────┼─┼───────┤
│ 231│藍毛衣 │手工訂製 │ 1│ 2,000│ˇ│ │
├──┼──────┼───────┼─┼──────┼─┼───────┤
│ 232│裙褲 │NET │ 1│ 2,200│ˇ│ │
├──┼──────┼───────┼─┼──────┼─┼───────┤
│ 233│紅毛背心 │NATURALLY JOJO│ 1│ 2,500│ˇ│ │
├──┼──────┼───────┼─┼──────┼─┼───────┤
│ 234│白毛衣 │ │ 1│ 3,800│ˇ│ │
├──┼──────┼───────┼─┼──────┼─┼───────┤
│ 235│洋裝 │caura │ 1│ 3,600│ˇ│ │
├──┼──────┼───────┼─┼──────┼─┼───────┤
│ 236│禮服 │LINDA RICO │ 1│ 2,700│ˇ│ │
├──┼──────┼───────┼─┼──────┼─┼───────┤
│ 237│上衣 │ │ 4│ 16,000│ˇ│ │
├──┼──────┼───────┼─┼──────┼─┼───────┤
│ 238│套頭上衣 │ │ 8│ 12,000│ˇ│ │
├──┼──────┼───────┼─┼──────┼─┼───────┤
│ 239│上衣+外套 │COTE │ 1│ 3,500│ˇ│ │
├──┼──────┼───────┼─┼──────┼─┼───────┤
│ 240│上衣 │ │ 4│ 8,000│ˇ│ │
├──┼──────┼───────┼─┼──────┼─┼───────┤
│ 241│黑裙 │ │ 1│ 2,000│ˇ│ │
├──┼──────┼───────┼─┼──────┼─┼───────┤
│ 242│毛衣 │Aqascutum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NONDOM │ │ │ │ │
├──┼──────┼───────┼─┼──────┼─┼───────┤
│ 243│毛衣 │同上 │ 1│ 0│ │同上 │
├──┼──────┼───────┼─┼──────┼─┼───────┤
│ 244│黑高級皮鞋 │CAPOR │ 1│ 3,200│ˇ│ │
├──┼──────┼───────┼─┼──────┼─┼───────┤
│ 245│黑皮鞋 │TOWN CHAMP │ 1│ 2,700│ˇ│ │
├──┼──────┼───────┼─┼──────┼─┼───────┤
│ 246│咖色皮鞋 │ │ 1│ 2,700│ˇ│ │
├──┼──────┼───────┼─┼──────┼─┼───────┤
│ 247│黑皮鞋 │ │ 1│ 3,200│ˇ│ │
├──┼──────┼───────┼─┼──────┼─┼───────┤
│ 248│花高跟鞋 │JEN │ 1│ 2,800│ˇ│ │
├──┼──────┼───────┼─┼──────┼─┼───────┤
│ 249│淺咖皮鞋 │碩辰 │ 1│ 2,700│ˇ│ │
├──┼──────┼───────┼─┼──────┼─┼───────┤
│ 250│鑽錶收藏盒 │Enopard蕭邦 │ 2│ 7,000│ˇ│ │
├──┼──────┼───────┼─┼──────┼─┼───────┤
│ 251│黑皮鞋 │Lanew │ 1│ 3,800│ˇ│ │
├──┼──────┼───────┼─┼──────┼─┼───────┤
│ 252│安全鞋 │牛頭牌 │ 1│ 4,600│ˇ│ │
├──┼──────┼───────┼─┼──────┼─┼───────┤
│ 253│冬帽 │絲絨 │ 1│ 3,600│ˇ│ │
├──┼──────┼───────┼─┼──────┼─┼───────┤
│ 254│綠花高跟鞋 │碩辰 │ 1│ 2,700│ˇ│ │
├──┼──────┼───────┼─┼──────┼─┼───────┤
│ 255│咖花高跟鞋 │碩辰 │ 1│ 2,700│ˇ│ │
├──┼──────┼───────┼─┼──────┼─┼───────┤
│ 256│粉花高跟鞋 │碩辰 │ 1│ 2,700│ˇ│ │
├──┼──────┼───────┼─┼──────┼─┼───────┤
│ 257│紅高跟鞋 │碩辰 │ 1│ 2,700│ˇ│ │
├──┼──────┼───────┼─┼──────┼─┼───────┤
│ 258│綠高跟鞋 │碩辰 │ 1│ 2,700│ˇ│ │
├──┼──────┼───────┼─┼──────┼─┼───────┤
│ 259│米高跟鞋 │碩辰 │ 1│ 2,700│ˇ│ │
├──┼──────┼───────┼─┼──────┼─┼───────┤
│260-│紅皮鞋 │碩辰 │ 1│ 2,700│ˇ│ │
│1 │ │ │ │ │ │ │
├──┼──────┼───────┼─┼──────┼─┼───────┤
│260-│紅皮鞋 │碩辰 │ 1│ 2,700│ˇ│ │
│2 │ │ │ │ │ │ │
├──┼──────┼───────┼─┼──────┼─┼───────┤
│ 261│全新DVD片 │ │ 8│ 1,400│ˇ│ │
├──┼──────┼───────┼─┼──────┼─┼───────┤
│ 262│咖啡高級皮鞋│LOAN DAVID │ 1│ 3,600│ˇ│ │
├──┼──────┼───────┼─┼──────┼─┼───────┤
│ 263│藍皮鞋 │lev │ 1│ 3,200│ˇ│ │
├──┼──────┼───────┼─┼──────┼─┼───────┤
│264(│帽子 │ │ 6│ 15,000│ˇ│ │
│1) │ │ │ │ │ │ │
├──┼──────┼───────┼─┼──────┼─┼───────┤
│264(│帽子 │ │12│ 3,600│ˇ│ │
│2) │ │ │ │ │ │ │
├──┼──────┼───────┼─┼──────┼─┼───────┤
│ 265│手提音響 │SANYO │ 1│ 6,500│ˇ│ │
├──┼──────┼───────┼─┼──────┼─┼───────┤
│ 266│毛帽 │ │ 2│ 9,000│ˇ│ │
├──┼──────┼───────┼─┼──────┼─┼───────┤
│ 267│帽子 │ │ 2│ 6,400│ˇ│ │
├──┼──────┼───────┼─┼──────┼─┼───────┤
│ 268│帽子 │DAKS │ 1│ 4,200│ˇ│ │
├──┼──────┼───────┼─┼──────┼─┼───────┤
│ 269│帽子 │Roberta │ 2│ 7,200│ˇ│紅.黑.無照片 │
├──┼──────┼───────┼─┼──────┼─┼───────┤
│ 270│黑帽 │ │ 1│ 2,800│ˇ│全新 │
├──┼──────┼───────┼─┼──────┼─┼───────┤
│ 271│皮衣套裝 │PIERRE │ 1│ 28,000│ˇ│全新 │
│ │ │BALMAIN │ │ │ │ │
├──┼──────┼───────┼─┼──────┼─┼───────┤
│ 272│帽子 │ │ 3│ 8,400│ˇ│黑×2.紅 │
├──┼──────┼───────┼─┼──────┼─┼───────┤
│ 273│上衣 │夏茲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 274│黑色馬尾毛宴│COMTESSE │ 1│ 138,000│ˇ│全新 │
│ │會皮包 │ │ │ │ │ │
├──┼──────┼───────┼─┼──────┼─┼───────┤
│ 275│黑大衣 │夏姿 │ 1│ 0│ │僅請求送洗費用│
├──┼──────┼───────┼─┼──────┼─┼───────┤
│276(│黑棉袍 │夏姿 │ 1│ 0│ │同上 │
│1) │ │ │ │ │ │ │
├──┼──────┼───────┼─┼──────┼─┼───────┤
│276(│棉袍圍兜 │夏姿 │ 1│ 0│ │同上 │
│2) │ │ │ │ │ │ │
├──┼──────┼───────┼─┼──────┼─┼───────┤
│ 277│藍色棉袍 │夏姿 │ 1│ 0│ │同上 │
├──┼──────┼───────┼─┼──────┼─┼───────┤
│ 278│黑色棉袍 │夏姿 │ 1│ 0│ │同上 │
├──┼──────┼───────┼─┼──────┼─┼───────┤
│ 279│黑色棉袍 │夏姿 │ 1│ 0│ │同上 │
├──┼──────┼───────┼─┼──────┼─┼───────┤
│ 280│黃色套裝 │夏姿 │ 1│ 0│ │同上 │
├──┼──────┼───────┼─┼──────┼─┼───────┤
│ 281│洋裝 │ │ 1│ 0│ │同上 │
├──┼──────┼───────┼─┼──────┼─┼───────┤
│ 282│黃色蜥蜴宴會│COMTESSE │ 1│ 52,000│ˇ│全新 │
│ │皮包 │ │ │ │ │ │
├──┼──────┼───────┼─┼──────┼─┼───────┤
│ 283│藍色宴會皮包│COMTESSE │ 1│ 80,000│ˇ│ │
├──┼──────┼───────┼─┼──────┼─┼───────┤
│ 284│穿衣鏡 │ │ 1│ 38,000│ˇ│ │
├──┼──────┼───────┼─┼──────┼─┼───────┤
│ 285│送洗衣物一堆│ │ 1│ 14,900│ │ │
├──┼──────┼───────┼─┼──────┼─┼───────┤
│ 286│送洗衣物一堆│ │ 1│ 8,230│ │ │
├──┼──────┼───────┼─┼──────┼─┼───────┤
│ 287│送洗衣物一堆│ │ 1│ 6,170│ │ │
├──┼──────┼───────┼─┼──────┼─┼───────┤
│ 288│米色馬尾毛宴│COMTESSE │ 1│ 108,000│ˇ│全新 │
│ │會皮包 │ │ │ │ │ │
├──┼──────┼───────┼─┼──────┼─┼───────┤
│ 289│嫩綠色馬尾毛│同上 │ 1│ 120,000│ˇ│全新 │
│ │宴會皮包 │ │ │ │ │ │
├──┼──────┼───────┼─┼──────┼─┼───────┤
│ 290│灰色馬尾毛宴│同上 │ 1│ 120,000│ˇ│全新 │
│ │會皮包 │ │ │ │ │ │
├──┼──────┼───────┼─┼──────┼─┼───────┤
│ 291│紅色馬尾毛宴│同上 │ 1│ 156,000│ˇ│全新 │
│ │會皮包 │ │ │ │ │ │
├──┼──────┼───────┼─┼──────┼─┼───────┤
│ 292│DAKS背包 │ │ 1│ 18,500│ˇ│全新 │
├──┼──────┼───────┼─┼──────┼─┼───────┤
│ 293│名牌公事包 │ │ 2│ 26,000│ˇ│ │
├──┼──────┼───────┼─┼──────┼─┼───────┤
│ 294│名牌大衣 │ │ 1│ 58,000│ˇ│全新 │
├──┼──────┼───────┼─┼──────┼─┼───────┤
│ 295│名牌絲巾 │ │ 2│ 10,800│ˇ│全新 │
├──┼──────┼───────┼─┼──────┼─┼───────┤
│ 296│日本太子妃雅│COMTESSE │ 1│ 58,000│ˇ│ │
│ │子金色宴會皮│ │ │ │ │ │
│ │包 │ │ │ │ │ │
├──┼──────┼───────┼─┼──────┼─┼───────┤
│ 297│高級皮鞋 │ │ 1│ 0│ˇ│修護保養 │
├──┼──────┼───────┼─┼──────┼─┼───────┤
│ 298│咖啡色真皮皮│ │ 1│ 6,600│ˇ│ │
│ │包 │ │ │ │ │ │
├──┼──────┼───────┼─┼──────┼─┼───────┤
│ 299│花紋背包 │ │ 1│ 4,000│ˇ│ │
├──┼──────┼───────┼─┼──────┼─┼───────┤
│ 300│高級法國帽 │ │ 1│ 3,000│ˇ│全新 │
├──┼──────┼───────┼─┼──────┼─┼───────┤
│ 301│高級法國帽 │ │ 1│ 3,500│ˇ│全新 │
├──┼──────┼───────┼─┼──────┼─┼───────┤
│ 302│高級法國背包│ │ 1│ 2,800│ˇ│全新 │
├──┼──────┼───────┼─┼──────┼─┼───────┤
│ 303│維多利亞女帽│ │ 1│ 4,000│ˇ│全新 │
├──┼──────┼───────┼─┼──────┼─┼───────┤
│ 304│衣帽一堆 │ │ 1│ 200,000│ˇ│ │
├──┼──────┼───────┼─┼──────┼─┼───────┤
│ 305│送洗衣物一堆│2009/4/24 │ │ 10,000│ │ │
├──┼──────┼───────┼─┼──────┼─┼───────┤
│ 306│送洗衣物一堆│2009/6/8 │ │ 15,060│ │ │
├──┼──────┼───────┼─┼──────┼─┼───────┤
│ 307│日本太子妃雅│COMTESSE │ 1│ 58,000│ˇ│無照片,物品仍│
│ │子黑色宴會皮│ │ │ │ │有保留 │
│ │包 │ │ │ │ │ │
├──┼──────┼───────┼─┼──────┼─┼───────┤
│ 308│日本太子妃雅│同上 │ 1│ 160,000│ˇ│同上 │
│ │子黑色高貴方│ │ │ │ │ │
│ │型宴會皮包 │ │ │ │ │ │
├──┼──────┼───────┼─┼──────┼─┼───────┤
│ 309│LV黑色公事包│LV │ 1│ 68,000│ˇ│同上 │
├──┼──────┼───────┼─┼──────┼─┼───────┤
│ │總 計│ │ │ 2,955,010│ │ │
└──┴──────┴───────┴─┴──────┴─┴───────┘
附表二:家具家電等物品損失明細表
┌──┬───────────┬───────┬───┬──┬──────┬──────┐
│編號│原證6號之照片上標示 │物品名稱 │面積或│數量│損失賠償金額│備註 │
│ │ │ │品牌 │ │(新臺幣:元)│ │
├──┼───────────┼───────┼───┼──┼──────┼──────┤
│ 1│707-7F-會議室-天花板 │礦纖板天花板 │21㎡ │ 21│ 16,800│含拆除運棄 │
│ │1~16 │ │ │ │ │ │
├──┼───────────┼───────┼───┼──┼──────┼──────┤
│ 2│707-7F-會議室-天花板 │天花板燈具管線│水電 │ 1│ 10,000│ │
│ │12~16 │ │ │ │ │ │
├──┼───────────┼───────┼───┼──┼──────┼──────┤
│ 3│707-7F-會議室-地板1~3 │耐磨塑膠地磚 │21㎡ │ 21│ 14,700│含拆除運棄 │
├──┼───────────┼───────┼───┼──┼──────┼──────┤
│ 4│707-7F-會議室-牆壁1~8 │水泥漆牆面 │50㎡ │ 50│ 25,000│ │
├──┼───────────┼───────┼───┼──┼──────┼──────┤
│ 5│707-7F-會議室-天花板12│木作窗邊(含油 │13尺 │ 13│ 49,400│含拆除運棄 │
│ │、16 │漆) │ │ │ │ │
├──┼───────────┼───────┼───┼──┼──────┼──────┤
│ 6│707-7F-會議室-天花板6 │空調管線與冷氣│水電 │ 1│ 27,000│ │
│ │ │設備 │ │ │ │ │
├──┼───────────┼───────┼───┼──┼──────┼──────┤
│ 7│ │拆除運棄 │ │ 1│ 25,000│ │
├──┼───────────┼───────┼───┼──┼──────┼──────┤
│ 8│707-7F-董事長辦公室-天│礦纖板天花板 │29㎡ │ 29│ 23,200│含拆除運棄 │
│ │花板1~3 │ │ │ │ │ │
├──┼───────────┼───────┼───┼──┼──────┼──────┤
│ 9│707-7F-董事長辦公室-天│天花板燈具管線│水電 │ 1│ 10,000│ │
│ │花板3 │ │ │ │ │ │
├──┼───────────┼───────┼───┼──┼──────┼──────┤
│ 10│707-7F-董事長辦公室-地│耐磨塑膠地磚 │29㎡ │ 29│ 20,300│含拆除運棄 │
│ │板1、2 │ │ │ │ │ │
├──┼───────────┼───────┼───┼──┼──────┼──────┤
│ 11│707-7F-董事長辦公室-牆│水泥漆牆面 │56㎡ │ 56│ 28,000│ │
│ │壁1.2 │ │ │ │ │ │
├──┼───────────┼───────┼───┼──┼──────┼──────┤
│ 12│707-7F-董事長辦公室-牆│木作窗邊(含油 │13尺 │ 13│ 49,400│含拆除運棄 │
│ │壁2 │漆) │ │ │ │ │
├──┼───────────┼───────┼───┼──┼──────┼──────┤
│ 13│707-7-董事長室書櫃1~8 │木製玻璃書櫃 │3.5尺 │ 3.5│ 24,500│ │
├──┼───────────┼───────┼───┼──┼──────┼──────┤
│ 14│707-7-董事長室-物9 │進口手工製皮包│ │ 1│ 26,000│ │
├──┼───────────┼───────┼───┼──┼──────┼──────┤
│ 15│707-7F-董事長辦公室-牆│收藏作品 │石榴 │ 1│ 60,000│ │
│ │壁1 │ │ │ │ │ │
├──┼───────────┼───────┼───┼──┼──────┼──────┤
│ 16│707-7F-董事長辦公室-天│空調管線與冷氣│水電 │ 1│ 33,000│ │
│ │4 │設備 │ │ │ │ │
├──┼───────────┼───────┼───┼──┼──────┼──────┤
│ 17│ │拆除運棄 │ │ 1│ 25,000│ │
├──┼───────────┼───────┼───┼──┼──────┼──────┤
│ 18│707-8F-主臥房-天花板 │線板木作天花板│25㎡ │ 25│ 32,500│含拆除運棄 │
│ │1~35 │ │ │ │ │ │
├──┼───────────┼───────┼───┼──┼──────┼──────┤
│ 19│707-8F-主臥-天花板1~35│油漆木作天花板│25㎡ │ 25│ 20,000│ │
├──┼───────────┼───────┼───┼──┼──────┼──────┤
│ 20│707-8F-主臥-天花板21 │天花板燈具管線│水電 │ 1│ 12,000│ │
├──┼───────────┼───────┼───┼──┼──────┼──────┤
│ 21│707-8F-主臥-物6.8 │耐磨塑膠地磚 │25㎡ │ 25│ 17,500│含拆除運棄 │
├──┼───────────┼───────┼───┼──┼──────┼──────┤
│ 22│707-8F-主臥-牆壁1~5 │水泥漆牆面 │66㎡ │ 66│ 33,000│ │
├──┼───────────┼───────┼───┼──┼──────┼──────┤
│ 23│707-8F-主臥-物1.4.7 │古董衣櫃 │3.5尺 │ 3.5│ 49,000│ │
├──┼───────────┼───────┼───┼──┼──────┼──────┤
│ 24│707-8F-主臥-物5.6 │雙人床床架 │ │ 1│ 13,200│ │
├──┼───────────┼───────┼───┼──┼──────┼──────┤
│ 25│707-8F-主臥-物5.6 │雙人床彈簧床 │ │ 1│ 7,200│ │
├──┼───────────┼───────┼───┼──┼──────┼──────┤
│ 26│707-8F-主臥-物5 │床頭櫃 │ │ 2│ 21,600│ │
├──┼───────────┼───────┼───┼──┼──────┼──────┤
│ 27│707-8F-主臥-物6 │五斗櫃 │ │ 1│ 9,600│ │
├──┼───────────┼───────┼───┼──┼──────┼──────┤
│ 28│707-8F-主臥-物12 │化妝台 │ │ 1│ 10,800│ │
├──┼───────────┼───────┼───┼──┼──────┼──────┤
│ 29│707-8F-主臥-物13 │邊角櫃 │ │ 1│ 9,000│ │
├──┼───────────┼───────┼───┼──┼──────┼──────┤
│ 30│707-8F-主臥-物10 │音響 │ │ 1│ 42,000│ │
├──┼───────────┼───────┼───┼──┼──────┼──────┤
│ 31│707-8F-主臥-物11 │藝術鞋櫃 │ │ 1│ 15,000│ │
├──┼───────────┼───────┼───┼──┼──────┼──────┤
│ 32│707-8F-主臥-物9 │進口法式雙扶手│ │ 1│ 15,000│ │
│ │ │沙發椅 │ │ │ │ │
├──┼───────────┼───────┼───┼──┼──────┼──────┤
│ 33│707-8F-主臥-物8 │白色書桌 │ │ 1│ 4,200│ │
├──┼───────────┼───────┼───┼──┼──────┼──────┤
│ 34│707-8F-主臥-物8 │電腦 │ │ 1│ 39,000│ │
├──┼───────────┼───────┼───┼──┼──────┼──────┤
│ 35│707-8F-主臥-物2 │空調管線與冷氣│水電 │ 1│ 33,000│ │
│ │ │設備 │ │ │ │ │
├──┼───────────┼───────┼───┼──┼──────┼──────┤
│ 36│707-8F-主臥房-底片1~19│畫作專拍底片 │ │ 1│ 52,000│ │
├──┼───────────┼───────┼───┼──┼──────┼──────┤
│ 37│無照片 │備份硬碟公司資│ │ 1│ 12,000│ │
│ │ │料 │ │ │ │ │
├──┼───────────┼───────┼───┼──┼──────┼──────┤
│ 38│ │拆除運棄 │ │ 1│ 20,000│ │
├──┼───────────┼───────┼───┼──┼──────┼──────┤
│ 39│707-8F-客房-天花板1~12│線板木作天花板│19㎡ │ 19│ 24,700│含拆除運棄 │
├──┼───────────┼───────┼───┼──┼──────┼──────┤
│ 40│707-8F-客房-天花板1~12│油漆木作天花板│19㎡ │ 19│ 15,200│ │
├──┼───────────┼───────┼───┼──┼──────┼──────┤
│ 41│707-8F-客房-天花板5.7 │天花板燈具管線│水電 │ 1│ 10,000│ │
├──┼───────────┼───────┼───┼──┼──────┼──────┤
│ 42│707-8F-客房-地板1.2 │耐磨塑膠地磚 │19㎡ │ 19│ 13,300│含拆除運棄 │
├──┼───────────┼───────┼───┼──┼──────┼──────┤
│ 43│707-8F-客房-牆壁1~3 │水泥漆牆面 │50㎡ │ 50│ 25,000│ │
├──┼───────────┼───────┼───┼──┼──────┼──────┤
│ 44│707-8F-客房-物1.2 │雙人床彈簧床 │ │ 1│ 6,000│ │
├──┼───────────┼───────┼───┼──┼──────┼──────┤
│ 45│707-8F-客房-物2 │床頭櫃 │ │ 2│ 3,000│ │
├──┼───────────┼───────┼───┼──┼──────┼──────┤
│ 46│707-8F-客房-物3~5 │雙人床床架 │ │ 1│ 4,800│ │
├──┼───────────┼───────┼───┼──┼──────┼──────┤
│ 47│707-8F-客房-物6 │黑色辦攻皮椅 │ │ 1│ 4,200│ │
├──┼───────────┼───────┼───┼──┼──────┼──────┤
│ 48│707-8F-客房-物7.17 │進口法式雙扶手│ │ 1│ 25,000│ │
│ │ │沙發椅 │ │ │ │ │
├──┼───────────┼───────┼───┼──┼──────┼──────┤
│ 49│707-8F-客房-物8 │水晶球椅墊 │ │ 1│ 10,000│ │
├──┼───────────┼───────┼───┼──┼──────┼──────┤
│ 50│707-8F-客房-物12.13 │化妝鏡 │ │ 1│ 7,800│ │
├──┼───────────┼───────┼───┼──┼──────┼──────┤
│ 51│707-8F-客房-物12.13 │五斗櫃 │ │ 1│ 8,100│ │
├──┼───────────┼───────┼───┼──┼──────┼──────┤
│ 52│707-8F-客房-物18.19 │木作衣櫃 │11.5尺│11.5│ 80,500│含拆除運棄 │
├──┼───────────┼───────┼───┼──┼──────┼──────┤
│ 53│707-8F-客房-物20 │藝術大琉璃燈,│ │ 1│ 8,000│ │
│ │ │鶴鳥 │ │ │ │ │
├──┼───────────┼───────┼───┼──┼──────┼──────┤
│ 54│拆除運棄 │ │ │ 1│ 2,000│ │
├──┼───────────┼───────┼───┼──┼──────┼──────┤
│ 55│707-8F-浴室-1.4 │廁所PVC塑膠天 │4㎡ │ 4│ 5,600│含拆除運棄 │
│ │ │花板 │ │ │ │ │
├──┼───────────┼───────┼───┼──┼──────┼──────┤
│ 56│707-8F-起居室-天花板 │礦纖板天花板 │27㎡ │ 27│ 21,600│含拆除運棄 │
│ │1.4.5 │ │ │ │ │ │
├──┼───────────┼───────┼───┼──┼──────┼──────┤
│ 57│707-8F-起居室-天花板 │天花板燈具管線│水電 │ 1│ 25,000│ │
│ │1.4.5 │ │ │ │ │ │
├──┼───────────┼───────┼───┼──┼──────┼──────┤
│ 58│707-8F-起居室-天花板 │空調管線與冷氣│水電 │ 1│ 72,000│廚房客房置物│
│ │2.3 │設備 │ │ │ │間空調皆在此│
├──┼───────────┼───────┼───┼──┼──────┼──────┤
│ 59│707-8F-起居室-地板1~5 │耐磨塑膠地磚 │27㎡ │ 27│ 18,900│含拆除運棄 │
├──┼───────────┼───────┼───┼──┼──────┼──────┤
│ 60│707-8F-起居室-牆壁1~6 │水泥漆牆面 │70㎡ │ 70│ 35,000│ │
├──┼───────────┼───────┼───┼──┼──────┼──────┤
│ 61│707-8F-起居室-物1 │荷葉茶几 │ │ 2│ 36,000│ │
├──┼───────────┼───────┼───┼──┼──────┼──────┤
│ 62│707-8F-起居室-物3 │手機 │ │ 1│ 2,500│全新 │
├──┼───────────┼───────┼───┼──┼──────┼──────┤
│ 63│707-8F-起居室-物5 │藝術小丑筆筒 │ │ 1│ 2,000│ │
├──┼───────────┼───────┼───┼──┼──────┼──────┤
│ 64│707-8F-起居室-物8.21 │收藏畫 │一帆風│ 2│ 24,000│ │
│ │ │ │順,花│ │ │ │
├──┼───────────┼───────┼───┼──┼──────┼──────┤
│ 65│707-8F-起居室-物11 │藝術小櫈(沙發 │ │ 1│ 1,500│無照片 │
│ │ │床下 │ │ │ │ │
├──┼───────────┼───────┼───┼──┼──────┼──────┤
│ 66│707-8F-起居室-物17 │葉片熱風扇 │ │ 1│ 4,500│ │
├──┼───────────┼───────┼───┼──┼──────┼──────┤
│ 67│707-8F-起居室-物17 │攝錄影機 │SONY │ 1│ 25,000│ │
├──┼───────────┼───────┼───┼──┼──────┼──────┤
│ 68│707-8F-起居室-物18 │電視機 │ │ 1│ 4,500│ │
├──┼───────────┼───────┼───┼──┼──────┼──────┤
│ 69│707-8F-起居室-物18.19 │DVD播放機 │ │ 1│ 5,000│ │
├──┼───────────┼───────┼───┼──┼──────┼──────┤
│ 70│707-8F-起居室-物 │數位投影機 │BENQ │ 1│ 50,000│ │
│ │24.25.27 │ │ │ │ │ │
├──┼───────────┼───────┼───┼──┼──────┼──────┤
│ 71│707-8F-起居室-物28 │實木藝術雕刻桌│ │ 1│ 12,000│ │
│ │ │几 │ │ │ │ │
├──┼───────────┼───────┼───┼──┼──────┼──────┤
│ 72│707-8F-起居室-物32.33 │黑色功能皮包(2│ │ 1│ 3,200│ │
│ │ │人座沙發上) │ │ │ │ │
├──┼───────────┼───────┼───┼──┼──────┼──────┤
│ 73│707-8F-起居室-物32.34 │法國式藝術桌几│ │ 1│ 28,000│ │
├──┼───────────┼───────┼───┼──┼──────┼──────┤
│ 74│707-8F-起居室-物32.38 │進口法式雙人沙│ │ 1│ 48,000│ │
│ │ │發椅 │ │ │ │ │
├──┼───────────┼───────┼───┼──┼──────┼──────┤
│ 75│707-8F-起居室-物39 │牆上實木藝術雕│ │ 1│ 12,000│ │
│ │ │刻掛鏡 │ │ │ │ │
├──┼───────────┼───────┼───┼──┼──────┼──────┤
│ 76│707-8F-起居室-物42 │進口義大利皮餐│艾柏芮│ 2│ 44,000│ │
│ │ │倚 │ │ │ │ │
├──┼───────────┼───────┼───┼──┼──────┼──────┤
│ 77│707-8F-起居室-物44 │落地穿衣鏡 │實木 │ 1│ 35,000│ │
├──┼───────────┼───────┼───┼──┼──────┼──────┤
│ 78│707-8F-起居室-物45 │樓梯紅木扶手 │11米 │ 11│ 66,000│ │
├──┼───────────┼───────┼───┼──┼──────┼──────┤
│ 79│707-8F-起居室-物46 │沙發床 │ │ 1│ 20,000│ │
├──┼───────────┼───────┼───┼──┼──────┼──────┤
│ 80│ │拆除運棄 │ │ 1│ 25,000│ │
├──┼───────────┼───────┼───┼──┼──────┼──────┤
│ 81│707-8F-置物房-天花板 │線板木作天花板│18㎡ │ 18│ 23,400│含拆除運棄 │
│ │1~1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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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707-8F-置物房-天花板 │油漆木作天花板│18㎡ │ 18│ 14,400│ │
│ │1~1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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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707-8F-置物房-天花板12│天花板燈具管線│水電 │ 1│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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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707-8F-置物房-物7 │耐磨塑膠地磚 │18㎡ │ 18│ 12,600│含拆除運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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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707-8F-置物房-牆壁1~3 │水泥漆牆面 │40㎡ │ 40│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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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707-8F-置物房-物1~4 │木作置物櫃 │7.5尺 │ 7.5│ 4,800│含拆除運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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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707-8F-置物房-物5.6 │木作書櫃 │7.5尺 │ 7.5│ 50,000│含拆除運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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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707-8F-置物房-物7 │進口美國休閒沙│ │ 1│ 32,000│ │
│ │ │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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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拆除運棄 │ │ 1│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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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707-8F-廚房-天花板1~13│線板木作天花板│18㎡ │ 18│ 23,400│含拆除運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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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707-8F-廚房-天花板1~13│油漆(木作天花 │18㎡ │ 18│ 14,400│ │
│ │ │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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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707-8F-廚房-天花板10 │天花板燈具管線│水電 │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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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707-8F-廚房-地板 │地板清潔 │ │ 1│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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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707-8F-廚房-物1.3.4 │廚具上下櫃 │7尺 │ 1│ 27,600│含拆除運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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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707-8F-廚房-物2.5 │進口雙門大冰箱│奇異牌│ 1│ 2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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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707-8F-廚房-物6~8 │原裝進口藝術梅│艾柏芮│ 1│ 31,200│ │
│ │ │花餐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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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707-8F-廚房-物6+地板2 │訂製餐椅 │訂製品│ 4│ 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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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707-8F-廚房-物9+地板3 │原裝進口藝術布│艾柏芮│ 2│ 42,000│ │
│ │ │面餐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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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707-8F-廚房-物11 │紅色餐盤櫃 │6尺 │ 1│ 19,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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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707-8F-廚房-天花板1 │藝術餐廳燈 │ │ 1│ 2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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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拆除運棄 │ │ 1│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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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708-7F-辦公室-洗手間- │廁所PVC塑膠天 │3.5㎡ │ 3.5│ 4,900│含拆除運棄 │
│ │天花板1.2 │花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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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708-7F-辦公室-天花板 │礦纖板天花板 │69㎡ │ 69│ 55,200│含拆除運棄 │
│ │1~1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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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708-7F-辦公室-天花板14│天花板燈具空調│水電 │ 1│ 27,000│ │
│ │ │管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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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708-7F-辦公室-地板1~12│耐磨塑膠地磚 │69㎡ │ 69│ 48,300│含拆除運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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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708-7F-辦公室-牆壁1~4 │水泥漆牆面 │60㎡ │ 60│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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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708-7F-辦公室-天花板13│木作窗邊(含油 │13尺 │ 13│ 49,400│含拆除運棄 │
│ │ │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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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708-7F-辦公室-物3.5 │印刷作品泡水 │一堆 │ 1│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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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708-7F-辦公室-天花板5 │空調管線與冷氣│水電 │ 1│ 69,000│ │
│ │ │與設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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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拆除運棄 │ │ 1│ 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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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樓層地板鋼筋泡水鏽蝕結│ 1│ 120,000│ │
│ │ │構補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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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雜項工程 │ │ 1│ 7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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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全屋清潔 │ │ 1│ 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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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計 │ │ 1│ 2,8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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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管理費10% │ │ 1│ 28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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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稅5% │ │ 1│ 14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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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價 │ │ │ 3,23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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