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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秉 豐、樺達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184 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肆 拾肆萬肆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柒仟 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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