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63號
原 告 世紀概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晉彰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被 告 薇揚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崇賢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錢清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