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有翼氏電影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天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稻田電影工作室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8萬1,1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