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有翼氏電影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天隆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稻田電影工作室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
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8萬1,12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93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