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94號
原 告 遠見科技總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何慶祥
被 告 家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何慶祥為原告遠見科技總部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
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
,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
,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7 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
法院裁定之,亦有最高法院76年7 月6 日之76年度第10次
民
事庭會議決議
可資參照。
二、
經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9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 年
5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18日
宣判,
惟因原告
遠見科技總部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0 年3 月
24日經區分
所有權人大會自王南堯改選為何慶祥,復經新北
市三重區公所100 年4 月12日新北重工字第1000014538號函
備查在案,此有會議紀錄及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函
可稽。而原
告遠見科技總部大樓管理委員會因於本院審理時曾委任
律師
為
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程序自
無庸當然停止。
嗣本院經判
決
原告之訴勝訴,被告表示不服,並提起
上訴,茲既原告遠
見科技總部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新法定代理人於100年9月23日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前開說明,
核無不合,應由本院依
職權調查並裁定准其承受訴訟,且續為訴訟行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