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88號
原 告 陳鳳樺
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一葦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
羅翠慧律師
被 告 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仲熊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蔡美君律師
參 加 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8 日
上午9 點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