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仲熊
參 加 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
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鳳樺、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拆屋
還地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32萬元(公告土地現值288,000 元/平
方公尺140 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5萬0224元扣除參
加人先前繳納裁判費38萬76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萬26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