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告 張玉燕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福盛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銘建築股份
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2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
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