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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告 張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盛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銘建築股份 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2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 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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