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訴字第28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盧清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附表「現金卡」項目
違約金之年利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75」。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56號卷宗因已逾保存期限10年而已銷毀致無從調閱乙情,有本院檔案銷毀目錄
可憑,此節固
堪認定。
惟觀諸原判決第2頁之理由欄內已敘明:「…如未依約履行,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按
年息1.75%計算違約金。」。經核原判決附表「現金卡」項目之年利率(%)欄所示之「18.25」,與
前揭理由
所稱計算違約金之
年息「1.75 」%顯不相符,
堪信該部分年利率(%)欄之違約金年利率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情事,
揆諸首開規定,原告就此聲請准予更正,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