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訴字第29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夢龍
即 原 告 解緯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8日99年度訴字第293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人均
上訴聲明:「原判決第一項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則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第一項之上訴利益,應以附表其等受敗訴判決之項目數量計算,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2,909元(計算式:3,968,000元×4/11=1,442,9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連帶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