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53號
上 訴 人 林基本即建呈企業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
325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