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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3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53號 上 訴 人 林基本即建呈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 325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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