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53號
上 訴 人 林基本即建呈企業行
被
上訴人 將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銘宏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5 月25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
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