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05號
上 訴 人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世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峰石材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3405
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93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1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