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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3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05號 上 訴 人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峰石材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3405 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9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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