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26號
上 訴 人 孫瑛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芳正
因99年度訴字第3626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肆萬貳仟叁佰肆拾陸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