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訴字第39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鳳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及原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貳之一㈡
所載「附表」,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99年10月15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記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㈡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57萬11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惟未檢附附表。細繹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之原告起訴主張內容,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本院判斷並記載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
自認,足見原判決有漏未檢附本裁定附表之顯然錯誤,自應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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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95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 |
| | | | 自95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9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25%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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