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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48號 上 訴 人 高奇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即 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志仁 被 上訴人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即 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414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9月25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 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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