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48號
上 訴 人 高奇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即
反訴被告)
法定
代理人 李志仁
被
上訴人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即
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上列
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4148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9月25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
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
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