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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71號 上 訴 人 達盛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子涵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171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175,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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