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71號
上 訴 人 達盛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子涵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171號
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175,07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87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