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63號
上 訴 人 歡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杰
被
上訴人 巨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葉時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446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
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