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50號
上 訴 人 超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辜澄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
4650號給付
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
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