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710號
上 訴 人 陳素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因本
院99年度訴字第4710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