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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710號 上 訴 人 陳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因本 院99年度訴字第471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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