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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判決許可執行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18號 上 訴 人 呂俊明(JAMES LU)             樓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   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   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七之   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定判決許可執行事件,被上訴人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之美國華   盛頓州國王郡高等法院西元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   案件編號 NO.000000000000SEA號外國裁   判為給付金錢之判決,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上訴   利益)價額應以該外國裁判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折合起訴時   新臺幣數額為斷,而該外國裁判係命上訴人給付美金九萬七   千二百三十五元七角四分及利息、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被   上訴人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一比三0‧九九二,是訴   訟標的(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壹萬叁仟伍佰   叁拾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萬陸仟叁佰肆拾柒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尚欠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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