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18號
上 訴 人 呂俊明(JAMES LU)
樓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
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
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七之
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
定判決許可執行事件,被上訴人請求許可
強制執行之美國華
盛頓州國王郡高等法院西元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
案件編號 NO.000000000000SEA號外國裁
判為給付金錢之判決,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上訴
利益)價額應以該外國裁判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折合起訴時
新臺幣數額為斷,而該外國裁判係命上訴人給付美金九萬七
千二百三十五元七角四分及利息、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被
上訴人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一比三0‧九九二,是訴
訟標的(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壹萬叁仟伍佰
叁拾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萬陸仟叁佰肆拾柒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尚欠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