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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模具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COLONIAL SEAL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STEPHEN A. MALONEY 訴訟代理人 李恬野律師 複代理人  劉又禎 複代理人  張英賢 被   告 榮泰油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雄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泰油封工業有限公司因99年訴字第496 號返還模具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肆佰叁拾陸萬陸仟叁佰伍拾肆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陸仟叁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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