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6號
原 告 COLONIAL .
法定
代理人 STEPHEN A.
訴訟代理人 李恬野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又禎
複代理人 張英賢
被 告 榮泰油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雄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
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告主張之「附表十一」漏未裝訂,應予更正
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