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普力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榮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登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鍾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6
0,20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宇葭
計算式:59,794元+328,039元+800,000元+472,372元=
1,660,205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