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5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45號 原   告 境群國際規劃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長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睿鼎國際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懋仁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境群國際規劃設計股問股份有限公 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境群國際規劃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