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45號
原 告 境群國際規劃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信宏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被 告 長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睿鼎國際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懋仁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境群國際規劃設計股問股份有限公
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境群國際規劃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羅月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