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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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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5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點交等義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87號 原   告 師大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政廷 訴訟代理人 董一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信興業有限公司間因履行點交等義務等事件, 原告雖已依本院99年度北簡字第13135號裁定繳納裁判費(按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亦具狀陳稱 系爭停車位每個車位於起訴時之市價為200萬元,每月租金1,000 元,共有37個車位,然迄未提出鑑價報告,以確認本件訴訟標的 之價額,致本院仍無法核定真正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 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系爭停車 位於起訴時(民國99年6月21日)市值之鑑定報告,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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