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87號
原 告 師大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陳政廷
訴訟代理人 董一中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佑信興業有限公司間因履行點交等義務等事件,
原告雖已依本院99年度北簡字第13135號裁定繳納
裁判費(
按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
惟原告亦具狀陳稱
系爭停車位每個車位於起訴時之市價為200萬元,每月租金1,000
元,共有37個車位,然
迄未提出鑑價報告,以確認
本件訴訟標的
之價額,致本院仍無法核定真正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
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系爭停車
位於起訴時(民國99年6月21日)市值之鑑定報告,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