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正庭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志成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
律師
高鳳英律師
被 告 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曜地
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律師
韓世祺律師
卓家立律師
複代理人 黃沛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