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正庭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
代理人 朱志成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
律師
高鳳英律師
被 告 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曜地
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律師
韓世祺律師
卓家立律師
複代理人 黃沛頌 住臺北市○○區○○路○段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及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5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簡易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悅瑜